浙江整治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
发现795个问题
2014-12-10    作者:赵小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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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多会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很少关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但据浙江省工商局9日通报,根据推进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发现10家银行80份合同中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平等。”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认为。
  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单独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推进,联合浙江省银行业协会,收集了在浙江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稠州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公务卡申领合同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
  根据通报,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其中,共性问题大致可以分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银行免除自身责任、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六大类。
  如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但事实上,《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又如,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而工商部门认为,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经济合同处处长沈晓萍在通报中提到,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也是六大问题之一。如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
  据了解,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浙江工商部门共检查银行193家,检查银行分支机构1129家,检查银行业合同4991份。目前,有关银行的消费纠纷明显下降。以杭州为例,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9月-11月,共受理投诉15件,同比下降64%。
  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金华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客观讲,本次格式合同条款清理修订工作,对客户经理尽责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他也表态,将对本行相关风险管理文件进行一次合规性审查,对疑似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通过此次对银行问题格式条款的剖析,在银行和消费者的关系上往往处于强势,这使得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比较傲慢的思维方式,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制定出各种不合理条款。“短期看,似乎是银行占了便宜,攫取了一部分本应该属于客户、属于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其实是透支了金融机构最为珍贵的信用资本,损失的是银行机构长期的信誉和根本利益。”
  他希望金融部门一定要把改进服务提高到战略层面,本着消费者是上帝的意识,认真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制定合理合法的格式合同,与消费者建立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良好关系,共同来促进金融生态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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