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下称ABS)迎来了双线“破冰”。
11月21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而在规定下发后,今年年初曾一度暂停的企业ABS大门也将正式重启。
除企业ABS外,信贷ABS亦得到了相似的政策惠及。就在证监会下发通知的前一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下称1092号文),将信贷ABS的监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企业类和信贷类ABS逐渐完成向备案制的双双过渡,意味着ABS有望在跨业联动等方面取得更多突破。而在这种突破背后,以ABS实现“非标转标”的预期或将对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形成新的疏堵效应。
备案制双线“破冰”
双双落地的ABS备案制,正在激发业内对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想象力。
11月21日,在历时近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ABS的监管规定及工作指引,标志着证监会监管序列下的ABS备案制正式启动。
从规定的内容上看,ABS新规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内容,除将监管权由此前的机构部审批下放为基金业协会备案制外,基金子公司亦正式成为了该业务的开展主体,但另一方面,正式版的ABS新规也针对此前的意见稿版本作出了调整。
例如规定将租赁类债权纳入了基础资产范围,同时对关于基础资产的关联权利进行明确;同时要求为ABS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审计等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此外,新三板也将成为继交易所市场、机构间市场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新转让平台
而在信贷类ABS方面,银监会亦下发1092号文,文件显示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银监会2014年第八次主席会议决定,信贷类ABS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指出,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但前述通知同时强调,开展信贷类ABS业务的银行仍然需要进行资格审核。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通知称,“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年底双双脱胎为备案制,无疑成为了推动ABS业务发展的重要节点,而其所带来的最大变化,或将是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扩容的提速。
“备案制会让证券化的运作效率提高,加上基金子公司的加入,整个市场的ABS项目发出来的速度应该比审批制时期的快很多。”安邦系券商一位资管部经理黄林(化名)认为。“以前是个小众市场,备案制的落地相当于这个业务常规化了。”
或剑指影子银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ABS双备案制时代的开启,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间合作也将进一步深化,而这种合作或将指向对近年来不断膨胀的影子银行系统的遏制。
一直以来,银行通过自营及理财资金取道券商资管等通道投向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进而实现表外信贷投放,构筑了时下体量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而与之相伴随的风险交叉和逐渐膨胀的隐性信用背书亦成为隐藏于该体系背后的问题。
但是,在ABS备案制的落地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扩容提速后,无论是企业资产还是信贷资产都有望以证券化的形式完成向标准化资产的转化,进而对此前的影子银行体系构成“替代效用”。
一方面,信贷类ABS可促使银行将表内存量信贷转出,进而腾出信贷额度,优化贷存比,减少银行通过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而另一方面,企业类ABS的提速也将盘活资产,进而对非标融资需求进行替代。
“推动证券化的本质是让信用风险定价回归市场,是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也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遏制。”一位汇金系券商固定收益研究员认为,“非标背后有同业间的隐形兜底,而ABS因为有二级市场定价,能够压低无风险利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标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缓释。”
事实上,监管层在非标及ABS业务上的疏堵治理,早在去年便已初现端倪。
去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针对银行理财资金对非标资产的投资进行额度控制。而在8号文下发的次日,上交所亦宣布,将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和免费的挂牌服务。
由于可在交易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亦有望被视为标准化资产而被豁免8号文的额度管制,此举亦被业内视为监管层鼓励以ABS方式疏导影子银行的一种政策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在ABS对于非标业务的替代预期中,体量较为庞大的存量信贷资产及非标资产证券化更加受到业界所关注。
“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放得比较开,允许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到SPV来做基础资产,那将会出现一个体量很大的市场。”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副总经理表示,“银行和券商、基金子公司的合作将从之前的非标业务转向ABS这种标准化业务。”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承做信贷类ABS业务或“为时尚早”,而ABS的市场化程度也尚待观察。
“以目前的监管环境,信贷资产流转的监管不会放得很开,我们更看好非银类的信贷证券化,比如融资租赁、小贷公司等。”黄林认为。
“改成备案制之后不代表可以以银行信贷资产当做基础资产发项目,因为还有许多监管和风险问题需要解决,比如信贷资产的流转的合规性以及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上海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坦言,“也不排除备案制后项目效率低于预期的可能性,还要看文件实际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