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协会”)公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提出对基金业外包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对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进行了各项原则性规定。《指引》将在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支持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之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由于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鲜有基金公司首吃螃蟹。
根据上述《指引》所涉及到的外包业务主要是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并不涉及投资决策等核心业务。
此前的6月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曾提出,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约化经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目前在这一业务领域有储备的主要是银行和券商两类金融机构。北京某券商系基金公司管理层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银行会追求资产管理规模,将依靠原本积累的公募基金客户吸引过去,而券商更倾向有效规模,他们的目标也很明确,即成为私募管家。
“外包”业务指引发布
出于风控的考虑,基金公司一直被要求独立搭建和运营后台体系。但在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成立初就承担后台部门独立搭建的高昂成本,无疑是压在各家新基金公司肩上的重担。
也因此,随着“六零后”基金公司的批量成立,恰逢市场不景气,市场上关于“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讨论也应运而生。
早在2011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就有提到业务外包的影子,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
基金业协会11月24日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14年1月起,证券协会组织过十余次关于推动外包服务业务的座谈会。
最终,《指引》对于外包服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该指引在第二条中提到“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从基金协会发布的2014年第25号文件规定来看,上述提到的外包服务机构只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通过基金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备案即可。
华东某合资基金公司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基金公司有三大成本:投研、后台和销售,其中后台付出的成本不亚于销售,如果可以将中后台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能够降低公司运营费用。
上述券商系基金公司管理层人士指出,传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是“轻资产”公司,核心业务是投资决策,而公私募基金公司最贵的投入就是后台,如果这部分业务得以外包,将大大节约基金公司成本。
风控为先
一直以来无论规模大小还是成立时间长短,基金公司都对外包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持怀疑的态度,其中TA和FA业务被外包后极有可能泄露基金公司非公开信息。
为此,《指引》重点从设立内控、隔离措施和引入第三方监管等方面防范外包业务带来的隐患。
《指引》第八条至第十条强化了外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其应采取有效的内控与隔离措施保证外包业务独立运营,防范利益冲突和输送。
除此之外,《指引》第十条还特别强调了“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目前,中国结算已有效地保证了公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当私募基金业务外包得到允许后,《指引》要求私募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并集中登记基金份额(权益)。
相关业务也将最早在与公私募机构有一定合作经验的机构展开。
同一天,一位基金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据其了解,现在已经有4家券商组建了PB公司,“《指引》一出台,他们就可以开展各项外包业务。”
该人士称,PB指的是为私募基金提供产品销售、清算托管、两融业务、交易平台、资本引介、种子基金等服务以及综合化金融解决方案,也就是说券商希望成为私募基金的“大管家”。
“其中,银行的托管业务已经非常成熟,从业务流程到人才储备都是行业的顶尖水平,它的主要优势应该是资金清算,而券商既联接证券交易所又联接银行间的交易账户。”上述合资基金公司管理层人士认为。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一类业务未来可能会因为不同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基金业外包业务的成本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