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将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国家文物局昨日下发了《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不能民宅办民办博物馆
《意见》指出,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办馆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馆舍应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
对于民办博物馆藏品的数量,《意见》明确指出,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不能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并应按规定参加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博物馆年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