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汽车产品特许经营是全世界的通行办法,改变的可能性并不大。以欧美为例,在授权或特许经销模式之下,整车厂和经销商的力量对比是能够产生实质变化,并不存在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汽车经销模式或所谓“国际惯例”。
欧盟
在欧盟,整车厂和经销商的关系由商法、合同法、特许经营法、公平贸易法等法律调整。自1985年起,欧盟施行专门针对汽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竞争规则,表现为一系列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随着汽车业竞争态势的变化,欧盟认为新车销售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已没有必要继续适用专属豁免条例,但汽车维修及配件供应市场上仍存在许多限制、扭曲竞争的行为。
2010年5月,欧委会颁布了新《条例》。根据欧盟目前适用于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竞争法规则,可被直接豁免的纵向协议不得含有明令禁止的纵向核心限制,适用集体豁免条例还需要确定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是否符合30%的市场份额安全港。
美国
在美国,规制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关系的法律主要体现为联邦和各州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1920至1930年代,以福特、通用为代表的制造商强迫经销商购进其无法售出的汽车。为应对制造商剥削经销商的行为,以及要求保护经销商的呼声,美国于1956年颁布了《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该法规定,如果制造商在执行特许经营协议时,特别是在向经销商供货或有关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撤销或转让等方面未遵循诚信原则,经销商可以要求制造商赔偿。
截至2010年,美国50个州均颁布了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制造商和经销商力量对比的变化使得州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逐步成为塑造和规制美国汽车经销业的主要法规。目前,各州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均更有利于经销商,以保证新车经销商的利润和存活为主要目的,经销商的强势地位以法律形式得以保证。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由于美国三大汽车制造商的破产重组经历,美国出现了要求改革州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再平衡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关系,保护自由市场竞争的强大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