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SPV设立返程投资管制放松
2014-07-15    作者:李丹丹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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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日前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
  所谓“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外汇局此举不仅标志着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提高,也意味着红筹机构海外上市的外汇手续进一步简化。

  全面优化SPV投融资

  过去的9年,一直是75号文规范境内居民通过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所谓75号文,是指2005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相关人士介绍,与75号文相比,此次颁布的37号文主要体现在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以及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等7个方面。
  从具体内容看,37号文实现了两扩一减——即扩大SPV和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减少了登记主体范围。
  扩大SPV界定范围,体现在此前的75号文仅包括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目的设立的SPV,而37号文还将“投资目的”且以“境外资产或者权益”设立的SPV都纳入了登记范围。
  扩大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体现在75号文对于返程投资限定在“并购”,如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新设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及通过购买的资产新设外资企业等。
  减少登记主体范围,即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SPV进行登记,取消原有SPV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在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方面,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
  同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难推红筹海外上市

  但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最大制约因素在于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因此37号文出台对于推动红筹海外上市问题并没有实质性作用,仅仅是简化了外汇登记程序。
  一般来说,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有两种路径,一是经证监会审批直接上市,二就是红筹模式,即国内企业股东首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通过收购或协议的方式控股国内企业,国内企业转变成外资后,离岸公司再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一位从事兼并重组多年的律师介绍,红筹的两个核心文件一个是外汇局75号文,另一个是商务部10号文,关联并购要报商务部批,“目前有了37号文SPV外汇登记会相对容易做,但是10号文才是‘硬伤’,现在没任何改变。”
  确实,10号文中明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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