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宁夏《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出台,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双向转移。
据了解,《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内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在权益方面,《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不同的是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外,有关部门将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