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近日披露招股书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制药”),部分药品涉嫌无证违法生产,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司太立制药仅仅通过了浙江省环保厅的核查,其上市环保核查存疑。此外,司太立制药在报告期内遭受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董事长涉嫌行贿的不光彩历史对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碍,其上市进程或遇阻。
涉嫌无证违法生产
司太立制药招股书称,公司拥有碘海醇、碘克沙醇原料药的生产批件及全套生产工艺技术,其他品种如碘帕醇、碘佛醇、碘普罗胺等X射线造影剂原料药的批件正在申请过程中,如碘帕醇已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原料药注册的申请,处于评审阶段。招股书在揭示投资风险时也指出,碘帕醇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的原料药之一,其生产批件尚在申请中,若不能获得该药品生产批件,则公司碘帕醇产品将面临销售空间受限的风险。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取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显示,司太立制药的原料药规模包括年产530吨碘海醇、105吨碘克沙醇、55吨碘佛醇、50吨碘普罗胺、5吨碘帕醇等。《核查报告》中公开的一份名为《司太立制药现有工程、产品、环评审批情况一览表》(表3.2-3)的表格显示,该企业“非离子型CT造影剂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碘帕醇,2010年产量为0.08吨,2012年1-9月产量为0.15吨。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司太立制药招股书中也泄露了碘帕醇已实际生产的“天机”。招股书显示,司太立制药2012年向南京杰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了碘帕醇等产品,后者也因此成为司太立制药前五大客户之一。
《核查报告》透露,根据对司太立制药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采用的生产工艺分析,司太立制药使用的物料或生产的产品中,涉及甲醇、乙醇、醋酐、正丁醇、氯乙醇等多种危险化学品。
鉴于此,就“盐酸左氧氟沙星、碘海醇项目产量调整项目”,环保部门要求司太立制药“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评价,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同意司太立制药在位于仙居现代工业聚集区的现有厂区内进行产量调整,由原先审批的年产盐酸左氧氟沙星50吨、碘海醇50吨的产量(2005年12月9日获得台州市环保局环评批复)调整为年产盐酸左氧氟沙星100吨、碘海醇130吨的生产能力。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补充报告中所列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进行调整,不得擅自扩大和更改主要生产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延长生产工艺。
司太立制药在《核查报告》中称,已落实了这一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0年6月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核查报告》认为,目前司太立制药已通过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企业已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核查报告》显示,司太立制药创建于1997年,而司太立制药网站公开的公司发展历程显示,2000年司太立制药正式向医药化工行业发展并试制左氧产品成功,2002年碘海醇产品试制成功,2005年产值突破1亿元。也就是说,在2010年6月底司太立制药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存在一定的空档期,这段时间内司太立制药涉嫌违法无证生产。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违者应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司太立制药招股书并未披露其涉嫌无证生产的详细情况,也未谈及此等情形对其上市造成的或有影响。
此外,司太立制药在招股书中坦承,其报告期内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10万元行政处罚。招股书最后认定,根据仙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在事后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和死亡善后处理。此外,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但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判断某一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情形,应由第三方机构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机关的上级机关来认定,而不是实施处罚行为的执法机关自行认定,否则有失公正。
上市环保核查遭质疑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因司太立制药在浙江、江西等省份均设有生产性企业,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应由环保部组织实施,而隶属制药行业的司太立制药仅仅通过了浙江省环保厅的核查,其上市环保核查存疑。
《核查报告》显示,司太立制药核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2012年9月30日。台州市环保局2011年1月13日对司太立制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字[2010]39号),处罚依据是“车间清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超标排放”,处罚金额为8万元。
针对环保行政处罚,司太立制药招股书认为,发行人核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元,没有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况。同时,已经通过了浙江省环保厅的环保核查。司太立制药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也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环保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但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认为,根据2010年3月1日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和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解释,司太立制药遭遇的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其环保核查文件有效性和上市合规性均值得商榷。
应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核查报告》中公开的《核查时段内环评批复意见落实一览表》(表4.1-2)显示,“环评批复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中要求司太立制药“严格按照承诺做好现有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稳定达标排放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你公司应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落实情况为“司太立制药在公司网站建立了环保信息平台”。但记者登录其公司网站,未能搜寻到相关环保信息。
此外,2012年12月,浙江省环保厅通过了司太立制药的上市环保核查,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对上市环保核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必须经过环保部核查方能上市。
2003年6月16日,现行有效的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明确指出核查对象是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该规定还指出,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明确规定需要环保核查的企业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核查报告》委婉指出:“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全资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司太立”)目前无生产实体,故核查对象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江西司太立究竟是否已经投产了呢?《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江西司太立成立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经营状态为“开业”。公开报道则显示,2011年6月,江西司太立正式开工建设。2013年4月10日,江西樟树市市长胡江萍在樟树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樟树市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称,司太立化工、科海化工等一批大项目快速推进,今年将投入生产运营,并将力促司太立化工、科海化工等达产达标。2013年9月4日,在宜春政府网组织的一次“在线访谈”栏目中,对樟树市市长胡江萍、樟树市工信委主任胡春平等领导进行了访谈。访谈中,胡春平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称:“……司太立化工、隆源化工等一批新项目顺利投产,产业实力进一步壮大。”
但司太立制药在其招股书中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4年4月15日),江西司太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生产经营,处于建设期。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环保部核查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不排除企业为了尽快上市故意隐匿实际生产的信息,企图蒙混过关,但往往会弄巧成拙、欲速不达。
董事长涉嫌构成行贿罪
司太立制药招股书显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锦生曾任仙居县造漆厂厂长、台州漆胡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其曾涉嫌构成行贿罪。
一则公开报道显示,仙居县造漆厂系仙居二轻集团总公司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于1999年全面停产。鉴于各种原因,该厂改制久拖未决。由于县造漆厂厂长和司太立制药董事长为同一人,因此阻碍了司太立制药上市进程。
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主办的“中国浙江廉政在线”网站刊发的相关公开报道显示,仙居县造漆厂厂长胡某是陈根福在走访企业时熟稔起来的。1998年春节的一天晚上,胡某来到陈根福的住处,甩上一只5000元的“红包”拜了个年。其实,胡某的5000元只是投“钱”问路而已。1999年春节的一天晚上,他用电话约好后便来到陈根福的家里提出:希望县长帮助他们企业解决改制和财政贷款的难题。说着又奉上了1万元“红包”。陈根福收钱后派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人员到造漆厂了解情况后,决定“盘活”该厂闲置的113亩土地,即用这块闲地相抵造漆厂拖欠县财政局的1200万元周转金,同时让财政局再给造漆厂贷款500万元。仙居县财政局对这个决定虽然有意见,但在县长派人几番斡旋后,只得于1998年10月与造漆厂办理了以113亩闲地冲抵1200万元周转金的手续,并贷款给该厂500万元。此事办成后,胡某趁陈根福在上海华山医院住院时,适时送上了5000元“慰问金”。
新华网杭州2002年12月22日电也对上述事件进行了简要报道,报道称,浙江省仙居县原县委书记陈根福最近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追缴其收受的贿赂款13.58万元。经法院查实,陈根福还利用职务便利,提议由仙居县政府办公室为仙居县某厂以土地折价还贷一事进行协调,还帮助该厂向县财政贷款500万元,因而先后3次得到该厂厂长胡某的2万元贿赂。
据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介绍,对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指出,对司太立制药而言,无论是环保行政处罚还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都值得商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2号令)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此外,其董事长涉嫌行贿的不光彩历史对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碍,或将影响司太立制药的上市。
就司太立制药存在的种种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试图联系其董秘采访,但多次拨打其招股书中披露的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针对司太立制药存在的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