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再添变数
条例拟改为部门规章下发
2014-05-22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分享到:
【字号

    私募基金管理新规再添变数。多方一直推动的PE/VC机构监管新规在更高层次的立法,即上升至国务院条例级别的愿景,基本“落空”。
  5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参与讨论的相关人士处独家获悉,由于种种原因,此前送审至国务院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目前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不以国务院条例形式,而是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下发。新规名称亦可能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期,正在向包括地方局在内的证监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证监会内部基本确定可以发了,并且可能与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关文件同时出台。”据参会讨论人士透露。
  由于是部门规章形式,较之前的条例形式,在推出的进度上可以更快。而之前的“送审稿”中涉及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将可能被删除或做文字处理。此外,此前监管层“私募基金不备案将采取相应措施”的表态也将因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被进一步“坐实”。
  值得注意的是,VC能否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
  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表示,个人认为部委站在不同角度出现分歧实属正常,证监会先出台部门规章属务实之举,但不意味着放弃出台高层次立法的努力。

  办法有望近期出台

  2013年,有关草案在6月已基本成形。由于在发布形式上有不同考虑,而一直未发布。直到8月,为保障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希望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文,并在经修改后于10月起征求与私募基金直接相关的13个部委的意见。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独家报道,在征求完13个部委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其立法说明,已上报至国务院(详见本报4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
  以正常流程来看,送审稿有望今年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但近期这一新规再添变数,目前有很大的可能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下发。
  其实,相关部门已有“暗示”。
  据证监会官网载,5月19日,证监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工作,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建立健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规则体系,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规则。
  上述参与讨论的相关人士进一步指出,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也就意味着,《办法》能更快出台。出台后,“私募基金不备案将采取相应措施”的说法也将被“坐实”,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公开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和管理人均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否则不应该开展业务。4月底前私募投资资金管理人应完成登记手续,未登记的管理人,证监会将采取相应措施。
  截至5月12日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仅有1559家私募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491家,PE管理人816家,VC管理人245家。
  尽管登记备案机构数量在不断更新,但仍有大量私募基金尚未完成备案,且已过4月30日的“大限”,监管层“私募基金不备案将采取相应措施”的说法迟迟未见实际行动。

  VC能否开展证券投资?

  据上述人士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条例改为以证监会部门规章下发,《办法》基本沿用“送审稿”的规定,只在涉及到其他部委的内容上将进行删除或者文字上进行技术处理。“部门规章不适合规定太多,否则就可能越权。”
  颇难理解的是,送审稿是征求了13个部委意见后,再送至国务院的,意味着13个部委对其内容应该已基本同意,又缘何“难产”?
  上述参与讨论人士解释称,各部委原则同意但仍有极少量分歧。送审稿对有争议或有讨论的内容进行了标注,主要涉及其他部委的相关监管工作。一并送审的还有其立法说明,其中指出了各部委详细的讨论情况。
  PE/VC是否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就是分歧点之一,目前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讨论与协商。
  5月13日,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指出“重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二级市场投资等违规行为,在5月末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
  而证监会在送审稿,以及发给1500多家私募基金机构的备案证明中,均指出私募基金可开展PE/VC、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也就是说,VC的投资范围涵括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二级市场。
  实际上,这种分歧由来已久。
  早在2013年3月,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指出“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
  据本报记者了解,发改委一直都希望创业投资机构专注于股权投资,也一直是采用意愿备案原则,要求已经备案的VC不得开展二级市场投资业务,否则将享受不到相关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赋予了发改委促进PE/VC行业发展的管理职能,而上述1440号文也正是从促进VC行业发展角度出发。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很有必要 2014-05-14
· 新国九条点燃热情 私募追涨公募按兵不动 2014-05-13
· 王亚伟精准踩点被约谈 公私募基金圈风声鹤唳 2014-05-13
· 纽约私募公司17亿美元购得德国Mauser 2014-05-13
· 首次提出培育私募市场 2014-05-10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