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降低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发行专项用于“三农”金融债;通过对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一批资金……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这是第一次因农村金融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此次《意见》所包含内容非常系统、全面,含金量也非常高。”银监会合作部主任姜丽明昨日表示。
在发布《意见后》第二天,即4月22日上午,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意见》强调加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协调配合,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意见》从引导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要求。明确要求通过适度降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一批资金;通过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放支小再贷款,发行专项用于“三农”金融债,补充一批资金;通过对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一批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坚持强存量与引增量的原则,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按照《意见》部署,银监会将从三方面对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是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方面,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二是在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方面,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三是在改进服务方式方面,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