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业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坏账风险。银监会近日公布并施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今后不得为权属不清、寄售合同等五类应收账款做保理融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所谓的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可帮助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近年来,保理业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9%。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增加了债权人转嫁来的风险。
关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办法》也提出了明确审核要求: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等。
业内专家表示,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一旦银行疏忽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会直接导致第一还款来源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