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4日召开的宁夏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银川市采取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充报销。银川市城乡参保居民可从4月1日起报销大病费用。 据了解,凡参加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均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因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戴玉荣介绍,2014年银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元,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历年结余基金或新增筹资中筹集,居民个人不缴费。2014年银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60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另外,参保居民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的,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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