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数万元买来的和田玉器和犀牛角杯被鉴定为不值钱的假货,买主认为卖家欺诈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偿还货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仅支持撤销假犀牛角杯购买合同的判决。
2013年1月27日,许某与朋友在厦门市夏商周古玩市场结识被告傅某,后以5万元的价格从傅某手中购买了30余个手镯。当天晚上,许某又以5万元的价格向傅某、余某夫妇购买了和田玉龙挂件1个,并将货款转到傅某女儿傅某玲的银行卡内。
两天后,许某再次到傅某家中,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犀牛角杯”1个,以每件两万元的价格购买和田玉观音挂件、和田玉花生挂件各1个。许某以现金方式实际支付给傅某7万元。
许某称,其后来将买来的4件物品送去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伪劣品,真实价值仅数千元。他认为,傅某夫妇将假冒伪劣品充当真品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判令撤销古玩买卖合同,同时请求判令对方立即返还其支付的货款12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湖里区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检测报告及鉴定意见。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傅某夫妇
出售给许某的3个挂件均为和田玉挂件;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认为,该3件和田玉挂件共值4500元;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讼争的“犀牛角杯”系伪造的犀牛角制品,估价200元。
被告傅某夫妇二人认可鉴定机构对于“犀牛角杯”的鉴定意见,而对3件和田玉挂件,二人表示“金有价、玉无价”,不认可估价部门对3件和田玉挂件
的估价。此外,许某至起诉时仍未付清购买和田玉挂件的货款。因此,傅某夫妇表示同意撤销“犀牛角杯”买卖合同,但不同意撤销买卖3件和田玉挂件的合同。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犀牛角杯”及和田玉挂件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案中,傅某夫妇对“犀牛角杯”是伪制品的鉴定予以确认并
同意许某的该项撤销请求,且许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傅某夫妇二人应返还许某购买“犀牛角杯”所支出的6万元,许某应返还“犀牛角杯”。
对许某主张撤销3件和田玉挂件买卖合同的诉求,法院认为,因和田玉挂件经鉴定均系和田玉,许某的购买行为亦是出于自愿,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之前已数次向被告余某、傅某购买过古玩艺术品,对价格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应当能够预见到购买古玩艺术品的风险。另外,和田玉艺术品市场并没有相对
统一固定的价格,其价格高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许某实际上是对3件和田玉挂件的价值产生了认识错误,而非对其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故法院对其请求撤销购买
3件和田玉挂件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针对许某在庭上主张傅某的女儿傅某玲共同承担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余某只是使用傅某玲的银行卡接收许某支付的款项,傅某玲并未参与其父母的买卖事宜,故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湖里区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民诉法作出宣判,判决撤销“犀牛角杯”的买卖合同,傅某夫妇返还许某6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许某应将诉争的“犀牛角杯”返还给对方。除此之外,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