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铁路邮政营改增新规 过渡期铁路单据可抵扣
2014-01-24   作者: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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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三个公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此次试点扩围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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