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兜底“纸白酒”理财产品
被指违反8号文
2013-12-19   作者:刘冬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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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款在网络交易平台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下称“金马甲”)挂牌交易的“纸白酒”理财产品受到“热捧”,原因之一是晋商银行一支行为该产品溢价回购提供履约保函,且保函金额可100%覆盖全额回购金额。
  然而,有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这种附带回购条款的白酒产品显然是非标准化债券资产,晋商银行提供100%履约保函,违背了银监会“8号文”有关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券资产融资提供任何担保的规定。
  在此前6月份金马甲已经挂牌的类似酒类产品交易中,南充市商业银行一支行也出具了100%覆盖溢价回购全部金额的履约保函,作为发售方履行回购义务的保证。

  “纸白酒”变身高收益理财产品

  12月17日,金马甲宣布首只清香型白酒交易产品正式挂牌金马甲高端商品交易平台。此次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汾酒集团”)出品、汾阳市华鑫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鑫酒业”)挂牌的“汾酒集团53度金标18一坛香”酒总挂牌金额为4800万元。金马甲官网消息称:“此次挂牌的汾酒产品受到交易用户的热烈追捧,自11月25日开启线下销售后短短十天即销售一空,提前两周完成挂牌要约。”
  该产品挂牌交易概要及细则显示,保管方是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保管地点是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新晋商酒庄,由挂牌方、保管方及金马甲在交易期内对一坛香产品施行三方监管。
  自11月25日起,一坛香产品在一些第三方理财公司发售。投资者最少认购200瓶一坛香产品,每瓶价格为300元,意即最少投资金额为6万元。
  根据交易规定,在完成线下销售之后,买入一坛香产品的交易用户,可于2013年12月23日起通过金马甲交易平台申请提货、继续交易或申领提货卡。
  更为重要的一个交易“设计”是,在交易期满后剩余的汾酒还可以申请由挂牌方华鑫酒业溢价10%进行回购,交易用户申请回购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回购金额为(300元+300元×10%/年)×申请回购的数量。
  北京众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昊对本报称,绝大部分客户会在一年后选择回购,即做一个超小额高收益理财,享受10%的年化收益。
  而对于华鑫酒业挂牌这16万瓶一坛香的原因,李昊表示很可能是其积压了大批汾酒库存,化身“纸白酒”在促进销售的同时,还可以在当下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
  所谓“纸白酒”就是将白酒产品“证券化”,投资者既能够进行虚拟交易,也可以要求实物交割。
  华鑫酒业是位于山西汾阳市杏花村经销商总部基地的一家白酒营销企业,涉及山西汾酒等酒类批发等领域。

  银行为溢价回购提供100%保函

  华鑫酒业总经理安龙称,用户不提货华鑫酒业承诺溢价10%回购的制度是此次汾酒发行的一个增信安排。
  而为保障这一促进销售的增信安排,金马甲在本次交易产品的设计中延续银行履约保函机制,由晋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为一坛香产品的交易提供全程和全额保障。
  本报获得的编号为“(0505)晋银内保字(2013)第001号”的履约保函显示,晋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接受华鑫酒业的请求,向金马甲提供如下保证: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不超过5280万元(4800万元加10%的回购溢价);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华鑫酒业未履行回购义务,晋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保证在收到金马甲签署的声明华鑫酒业没有履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马甲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交易细则则规定,交易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下午15时止,挂牌方逾期仍未将所有回购价款付至金马甲指定账户内,则金马甲有权启动履约保函赔付,于收到晋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支付的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赔付金额抵作回购价款向申请回购的交易用户支付。
  本报记者昨日以投资人身份致电晋商银行太原迎宾路支行,综合办公室一名人士称,华鑫酒业为该支行的对公客户,支行也的确曾为其出具过相关的履约保函。
  接受本报采访的某大银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保函的内容,很难认为它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履约保函。“大部分履约保函对银行来说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见函即付款,并且只担保交易金额的5%至10%;而晋商银行的上述履约担保是基于某种条件才成立,并且承担了对全部交易金额的担保。这样的保函从没有见到过,其效力存在疑问。”
  不仅如此,该负责人还称,一家地方性银行的支行除非已经获得总行和分行的权限授权书,否则不具有开具这类保函的资格。与此同时,除非华鑫酒业在该支行存了5280万元保证金或提供了其他风控方面的措施,否则晋商银行把自己暴露在这样的风险敞口下是难以理解的。

  被指违反银监会“8号文”

  平安银行公司业务部门一名人士对本报表示,华鑫酒业挂牌一坛香产品是附带承诺溢价回购条款的,这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由金马甲将其包装成一种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而晋商银行则是在为理财产品提供显性担保。
  今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前述平安银行人士称,华鑫酒业挂牌销售的这种附带回购的白酒产品显然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一种,而晋商银行对其进行的100%履约保证违背了“8号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金马甲在今年6月挂牌的与一坛香产品相似的“2013酱香贵州洞藏青酒私藏酒”,也由南充市商业银行贵阳云岩支行出具了可100%覆盖溢价回购金额的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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