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和商业的关系,艺术界争论由来已久。谈到商业,自然而然地就会联想到利益。任何事物走向商业化的驱动力都是利益,我想艺术也绝不会例外。
“艺术”本就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事物。绘画、雕刻也好,文学艺术也罢,都会有人说好,有人说坏;有人欣赏,也有人不理不睬。在创作的最初阶段,艺术家没有名,也没有成熟到令人叹服的技艺。或许,这时可以看做是艺术家对纯艺术的一种追求。但是,当艺术家的雕刻和绘画无人问津时,还要为了如何填饱肚皮而忧愁,还在为晚上何处栖身而痛苦,站在这个角度讲,艺术商业化似乎是一种必然。
当从事艺术工作成为一种职业、一种谋生手段时,生存成为我们的首选。我们为了自己理想中的艺术付出了自己能付出的一切努力,期待获得巨大的回报是理所当然的事。在博弈场中,我们既满足了自己追求艺术的快乐,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回报,而社会也因此获得了艺术的结晶,或者称做“至宝”。一场双赢的结局,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当我们再回到艺术的角度,不妨再细细地反思一下,觉悟到了什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作品已经不能称为艺术作品,只能叫做商品。我认为,艺术家的作品应该被更多人欣赏,而不是少数人收藏,艺术创作的价值不仅仅是名望和财富,而是艺术本身,为财富所累的艺术,已经不能称为纯粹的艺术。
同时,在现实的艺术教育和发展格局下,一个艺术门类如果想形成气候并且蓬勃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基本类似:良好的艺术传承与创新、优秀的创作人才的培养与储备、系统的推广普及,更重要的是商业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下,如果没有资本的持续进入,之前的“艺术”积累就很难成体系地形成聚合效应,最终这个艺术门类还是很难形成气候,仍然是少数人的阳春白雪。
既然艺术难以避开商业,那么如何与商业结合呢?商业化的艺术是从商业开始的,艺术仅仅是一个载体,这是生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艺术主要是配合体现。这并不是说艺术不重要,而是起点决定了目的和手段。
而艺术商业化,在我看来更是艺术从业者应该认真考虑的。这里是以艺术为起点,在不影响艺术表现力的情况下去整合商业,就像冯小刚的《唐山大地震》。商业化的艺术和艺术商业化,有时对立,有时并行,还可能有时候纠缠不清。这两种途径孰优孰劣,意见纷争,留待时间裁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