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职工养老险 民营医院被判赔
2013-11-01   作者:记者 朱薇/重庆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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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万州的何医生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十几年,单位未替他办理养老保险,何医生向医院提出辞职后,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费能否获得赔偿?万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医院应赔偿何先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由医院支付何先生2012年1月至2月10日工资6215元;由医院赔偿何先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
  经查明,1999年,何先生到万州某民营医院工作,从事医生职务。直到2011年1月之前,何先生与医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医院工作期间,从2004年1月起,何先生以个人名义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保险费。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何先生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83万余元。2011年1月,医院统一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当年10月才开始缴费。去年初,何先生以“因本人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院工作”为由,向医院提出辞职,并于2月10日离开医院而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双方就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在庭审中,医院诉称,何先生在医院上班期间,医院按照规定支付了各项费用给何先生。医院、何先生之间约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发给何先生,由何先生自己去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此后,发放工资时,何先生已领取每月350元的保险费。对此,何先生辩称,从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我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医院应赔偿他缴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近1.3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与何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规定为何先生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何先生便以个人的名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纳保险费。由于个人只有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已缴年份单位不能补交;劳动者也不能在继续参保的情况下,要求退出部分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何先生实际上是为医院履行了义务,且由于个人参保,没有享受到单位补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何先生要求医院按20%承担已缴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医院主张社保费用双方约定发放给何先生,由于医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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