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研金融租赁营改增冲击
2013-09-12   作者:乔加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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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已征集了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意见,近期,也已经向江苏金融租赁、几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做过一场调研,并将汇总公司层面的意见,再与国税总局和财政部门进行交流。”总部位于长三角的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层人士向记者透露。
  日前有消息称,8月初,国税总局专门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了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回租业务要按照当期收到的租金全额开票,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
  《通知》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记者采访的几位融资租赁人士均表示,8月份以来,售后回租项目处于停滞状态。
  记者拿到的一份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总计4147亿元,而直租项目仅1009亿元,占比24.3%,售后回租占比超七成。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比例也很高。
  “回租为什么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这个行业本质是融资属性。财税主管部门现在相当于把融资租赁等同分期付款销售,行业属性定错了。”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原副会长屈延凯9月11日对记者称。
  据其介绍,税务总局已在收集业界意见,“上周五,财政部税政司召集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座谈会,囊括了外资租赁、内资租赁、金融租赁,听取了融资租赁公司反馈的意见”。

  一纸通知引发行业震荡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3号文发布以后,售后回租业务大幅增长,一些不容易开展直租的行业,迅速转向售后回租业务,例如医疗设备、机动车等。
  营改增后,今年8月1日开始生效的财税【2013】37号文则明确,融资租赁额扣除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将逐步纳入增值税。
  如上所述,近日,国税总局进一步向上海市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回租业务要按照当期收到的租金全额开票,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
  “税务总局专门给上海地区发文,要求售后回租全额开票,从程序上来说就有些不妥。一般来说,需要先废止13号文,同时最好应该财税部门联合出文予以规定。”屈延凯称。
  记者获悉,如若新政策推行,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将大幅攀升,甚至可能出现全行业亏损,市场哀鸿遍野。一个现象是,承租方出售货物的环节不征税,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上升较多。
  此外,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中,不少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这样就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目前,国际市场都开始做空中国租赁业,海外上市的远东租赁已开始遭到做空,股价下跌。一些计划设立的租赁公司已经停止筹建,刚设立现在都暂缓了展业。”屈延凯称,一个税制若用来限制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经营范围、甚至导致一个行业全面亏损,显然是有问题的。

  售后回租十字路口

  目前,占据全国融资租赁市场半壁江山的22家金融租赁,15家主要金融租赁公司设在“营改增”试点区域,上述政策推行后,对整个金融租赁行业将是重击。
  根据上述统计材料,2012年末,金融租赁整个行业售后回租占比超过七成,其中,皖江金融租赁、北部湾金融租赁、江苏金融租赁等回租比例甚至超过90%,浦银租赁去年末直租为0。
  “现在情况是,金融租赁对规模效应要求高,对单笔利润的要求不高,售后回租成交速度较快。”上述金融租赁中层坦言,租赁公司运用售后回租时,也存在变相解决承租人流动资金问题。
  也因此,对于售后回租变相信贷、资金没有流向实体经济等质疑不一而足,但总体上,回租业务在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资产方面成效明显。
  “限制和抹杀一种市场交易,不应是税收的主要作用,税收不应用来调整业务。营改增应考虑售后回租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不应视同分期付款。”屈延凯称。
  记者获悉,8月份,对于金融租赁这一领域反映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下辖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已经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沟通,并已将相关建议提交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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