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震起诉邹宗利侵犯名誉权 原被告低调出庭
鼎晖总裁被指“跳单”事件后续
2013-08-16   作者:记者 钟源/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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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晖投资总裁焦震以个人身份,起诉某投资公司创始人邹宗利侵犯名誉权一案,于8月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悄然开庭。与之前一轮“交锋”中的高调相比,此次诉讼双方表现低调,甚至开庭当天没有一家媒体到场。(此前,《经济参考报》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24日以《鼎晖总裁焦震被指“跳单”事件升级 社保基金“中枪”成被告凸显信息公开尴尬》、《社保信息公开案开庭未宣判 原告庭下批鼎晖“不忠诚”称若败将上诉》为题,报道了邹宗利指责鼎晖总裁焦震“跳单”,起诉全国社保基金拒绝披露与鼎晖合作相关细节一事。)
  “鼎晖作为一个大的公司,我们其实很不愿意和她(邹宗利)个人直接对着干。但鉴于她(对公司领导)的种种侵权举动,焦总只有起诉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鼎晖投资相关工作人员日前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焦震:请求判处被告道歉并索赔30万元

  事实证明,“鼎晖准备起诉邹宗利”并非空话。5月20日下午,鼎晖投资曾就相关报道中提到的有关疑点重重的“跳单”事件一事,向《经济参考报》发来声明。鼎晖在声明中表示:“基于邹宗利虚构事实、诋毁名誉、侵害商业信誉事宜,鼎晖投资正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记者获得的鼎晖总裁焦震起诉邹宗利的民事起诉书,此次起诉的标明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也就是说,鼎晖在向本报发来声明的9天后便悄然“动真格”,以鼎晖总裁焦震个人的名义,把邹宗利告上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只是,邹宗利的身份由上一轮“交锋”中的原告成了被告,而鼎晖总裁焦震则成了原告。
  起诉书显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删除其在名为“在水一方风铃草”的微博中发布的所有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文章、图片、音频等。二、判令被告在十一家网站以及被告新浪微博“在水一方风铃草”刊登向原告的道歉声明,(其中,在上述十一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在新浪微博置顶显示不少于30天,不得自行删除)。内容须经原告及法院认可。并在相关纸媒显著位置刊登上述致歉声明。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由被告承担。
  记者发现,就上述四大诉求中的第三个关于在相关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的诉求,这些媒体基本上正是之前报道过邹宗利与社保基金或邹宗利与鼎晖之间纠纷一事的纸媒,以及转载过相关报道的网站。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整个事件中焦震确属冤枉的话,为消除事件对自己的消极影响,他的这些诉求也合情合理。
  不过,邹宗利在其微博上,还是对朝阳区法院和主审法官表达了不满,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原告身份信息涉嫌造假,法院却给予立案;二是拖延办案,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家:原被告出奇低调可能各有顾虑

  对于前期炒得沸沸扬扬鼎晖总裁“跳单”事件,鼎晖、邹宗利、社保及中铁资源各方均曾对媒体主动开口,不过此次诉讼双方却出奇的“低调”。就连此次原告方焦震所在的鼎晖投资,“保密”工作也做得很足。
  自从5月20日公开在媒体上发表声明称,将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来,鼎晖方面再也没公开提起起诉的事情,甚至到8月5日开庭当天也无媒体到场。
  “低调”还表现在,按照鼎晖方面一直以来的表述,此次诉讼完全可以走刑事诉讼程序,告邹宗利诽谤罪,但原告却提起了性质较轻的民事诉讼。
  原告鼎晖总裁焦震在起诉书里描述称,被告邹宗利的言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业界信誉;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先前鼎晖投资在对媒体的声明中,也一直坚称邹宗利说焦震“跳单”子虚乌有,是诽谤和敲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条文注释是这样表述的: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
  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上鼎晖投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表示,这方面不便多说,但记者可以发来采访函交由原告委托律师答复。记者按要求发去采访函,但直到发稿的最后时刻,得到的答复是:相关律师不愿回应。
  对于此次诉讼,身份已变为被告的邹宗利,似乎也有所顾虑:一方面,并未像上一次起诉社保那样于微博上在开庭(8月5日)前“广而告之”,力邀媒体出席;另一方面,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也很不愿意提及自己此次成为被告。
  一位一直关注此事的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诉讼原、被告都很低调,可能各方都有所顾虑,或许另有隐情。

  诉社保案:邹宗利不满各“五十大板”仍上诉

  而对于此前5月21日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案的结果,邹宗利表示仍继续上诉。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中旬对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履行信息公开议案的宣判结果,判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30日内对邹宗利提出的申请进行答复,驳回邹宗利要求判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依法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请求;诉讼费50元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方来承担。
  邹宗利似乎不是很满意北京市一中院各打“50大板”的判决。她8月6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她已于7月2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持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满足其先前要求的公开社保跟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向社保提交的季报表、社保对鼎晖托管的50亿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社保对鼎晖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对此,记者联系上全国社保基金的相关工作人员,他表示,相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会有个公正的判决。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飞律师认为,诉社保案一审判决结果整体很平衡。不能简单从原告50元诉讼费由被告社保来承担简单判定社保败诉,或许因为50元数值太小、分割太麻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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