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征求意见阶段引起激烈争论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晚间由央行正式发布。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争议较大的“信用卡受理门槛”规定被正式取消。
这一更改,意味着消费者在个体工商户刷信用卡消费成为可能。《办法》中另一项与消费者关系重大的要求是,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均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
个人账户的信用卡之困
今年4月末,各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到央行发送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正是这条规定,让看似平常的一则业内文件征求意见,在金融市场内一石激起千层浪。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正是这些“特约商户”。“总会有顾客说没带现金,能不能刷信用卡,不过恐怕这些生意我只能放弃。”阜成门附近的一家小商品市场内,专门经营玩具的店主李先生说,自己和市场里大部分商户都是用个人账户做结算,如果消费者只能用现金或者借记卡在店内消费,信用卡被排除在外,麻烦不小。
是不是小商户将结算账户改为对公账户,就可以解决信用卡刷卡问题?“转入对公账户门槛高、不划算。”李先生说。对于商户而言,转入对公账户并不简单。记者走访某大型国有银行了解到,银行不仅要求在办理对公账户时要缴纳300元开户费,每年还有360元的账户维护费。
如果说缴纳费用还只是“小头”,银行为对公账户列出的条件更是难以逾越的“硬门槛”。同样是在这家大型银行,要求个体户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才能办理对公账户。“我这个小店一共才不到50平方米,申请对公账户根本不可能。”李先生表示。
消费者同样感觉到了苦恼,业内专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如果这一要求正式实施,消费者在与全国超过4000万个体工商户发生交易时,将不能刷信用卡。“现在信用卡这么发达,如果到很多商家都刷不了,当然不方便。”消费者吴女士表示。
消失的“禁刷门槛”
各界的呼吁得到了回应,在此次正式实施的《办法》中,这一规定悄然消失了。
“《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地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过,央行在征求意见稿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全无道理。
“个人账户的收单结算禁刷信用卡,一直以来都是为解决使用信用卡恶意套现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李广乾表示,由于一些个体经营者利用信用卡大量套现,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了防止恶意套现,此次公布实施的《办法》也做出了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办法》还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此外,央行要求收单机构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应对特约商户的收单服务需求。
刷卡手续费不得转消费者
“使用信用卡付款的朋友,请拍下这个补1%的手续费”淘宝网的一家店铺中,大红字体的告示让消费者必须自己承担刷卡手续费。而且,这种行为几乎成为一种“惯例”,记者随机登录多家网店,发现类似的“告示”比比皆是。
刷信用卡要自付手续费的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网店里。记者昨日下午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的多家商品零售店、烟酒专卖店、超市和餐馆,发现其中一些商户在消费者刷卡时向其收取1%的手续费。“我们是属于小本经营,每样东西也就赚几毛钱,你刷一次卡我们就要给银行一块多,这样我们不就亏本了嘛?”苏州街一家烟酒专卖店的店员告诉记者。
此外,一些商家设定了刷卡消费的最低金额。在海淀南路的一家小商品店中,消费者需要买够15元以上的商品才可以刷卡。还有一家餐馆明确表示,需消费100元以上才可刷卡结账。
但是,这样看起来“司空见惯”的行为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办法》明确指出,收单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换言之,刷卡手续费本身就应是由商户自身承担的费用。
而部分商店“只能刷某银行信用卡”的规定,也将被视为违规。《办法》明确,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网络内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