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益理财产品蕴藏高风险
银行自称只负责销售成被告
2013-07-03   作者:徐进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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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7月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近期银行闹“钱荒”,大规模推出高息理财产品,市民踊跃购买。不过,记者从虹口法院近日发布的金融案件白皮书中了解到,一些高息理财产品其实蕴藏着巨大风险,而一旦出现亏本,银行往往置理财产品客户于不顾。
  小徐来沪打工多年,为了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他省吃俭用,定期储蓄。2011年的一天,当小徐到某银行柜台存款时,银行职员向他推荐一款三年期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小徐当即表示“基金性质产品一概不买”。银行职员告诉他,这是理财产品,“不是基金,风险很低,年收益率不低于8%”。见小徐心动,银行职员又为小徐作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结论为稳健型。之后,小徐不但拿出10万元积蓄,还向老乡借了5万元,由银行职员为小徐经办购买了总计15万元该款理财产品,但银行业务回单载明此业务类型为开放式基金。
  一年后,这款理财产品本金亏损,亏损幅度波动在10%-20%左右。为此,小徐与银行交涉,银行答复只负责销售,要赔偿损失只能找发行理财产品的券商。其间,小徐还从他处获悉,这款理财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遂小徐以侵犯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为由,将银行及其职员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撤销购买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并赔偿损失2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向当事人释明,虽然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存在多种分歧观点,但本案所涉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在银行业务回单中被注明为“开放式基金”。同时,涉案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券商官网上被注明为“高风险”,与小徐的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因此,银行对小徐的金融消费意愿变更和金融消费行为作出均存在明显误导,对理财计划赎回后的本息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徐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性和赎回止损的及时性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失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徐从银行赎回理财计划的本金,并由银行职员赔偿小徐15000元。专家表示,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强调风险匹配原则,对其消费行为作适当性引导。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认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出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具体等级,且应当只向消费者推荐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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