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最近,收藏家杨鲁安捐赠的8000余件文物“失踪”事件被曝光引发关注。2000年初,杨鲁安将价值连城的藏品捐赠给了呼和浩特市政府,藏品在杨鲁安藏珍馆展出。2005年藏珍馆闭馆,这批文物从此“下落不明”。近日,呼和浩特文化局就此事公开致歉,表示新展馆正在建设中,并将邀请杨鲁安家属、学生察看文物存放情况。
文物捐赠存立法空白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文物捐赠和捐献作出了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规定,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但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只鼓励捐赠文物,却并未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捐赠的具体程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细化规定。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捐赠程序和捐赠人的权利有着基本规定,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不能适用于向国有、非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或国家捐赠文物的行为。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造成实践中的困境,8000余件文物“失踪”事件并非个案。1986年,捐赠人卓登向咸阳市政协捐赠了百余件于右任书法作品,从此再也无法查明这些捐赠物的下落,更无从知晓捐赠物的保管情况。据媒体报道,部分捐物已被工作人员拿回家中“保管”。由此可以反映出,我国对于文物捐赠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应当加以完善,否则不仅无法满足文物保护的需要,也将极大地打击民间文物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捐赠人意愿须受尊重
根据物权变动原则,捐赠人一旦完成捐赠行为,将捐赠物交付给受捐单位,就不再拥有对捐赠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捐赠人与捐赠物再无瓜葛。
文物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也就是说,在作出捐赠决定时,捐赠人有权就捐赠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和受赠对象等内容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可以附带提出其他合理要求,如要求获得某种荣誉,或者保留署名权等。受赠单位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妥善落实,不能擅自改变捐赠物的性质、用途。特殊情形下必须改变的,要通知捐赠人并经其同意,避免伤害捐赠人的感情和权利。捐赠行为完成后,捐赠人仍然有权对捐赠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受捐单位违反其意愿的行为提出质询,进行投诉。
除遵循捐赠人的意愿外,受捐单位还应遵守一般性文物保护规定对捐赠文物加以管理、保管和使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7条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物犯罪最高可涉死刑
我国法律法规对文物捐赠的受赠主体只进行了笼统规定,按照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文物收藏单位是直接的文物受赠主体,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也可以收藏和保管国有文物。事实上,这些单位在对捐赠文物进行管理、保管和使用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诸多问题,造成文物毁损和流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情形的发生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到文物犯罪的行为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出于司法慎重的考虑,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对走私文物罪适用死刑。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受捐单位,在对捐赠文物进行管理、保管和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最高将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如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捐赠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要想让民间收藏家真心实意地捐赠文物,政府须付出足够的耐心与诚意来建立信任关系。一方面要出台相关的捐赠细则,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捐赠工作,接受捐赠者及广大市民的监督,杜绝再出现文物失踪、损坏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做好文物的保存和展示工作,让文物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也为文物提供最有利保存的硬件条件,让捐赠者放心。
延伸阅读
美国受捐机构有三项义务
美国法律赋予捐赠者强制执行权。在发现受捐机构违反下列义务使用慈善捐赠时,捐赠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捐赠财产得到合法使用。
同时,受捐机构有三项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要求受捐机构将慈善目的置于第一位,不允许将受捐机构的财产用于非慈善目的。也就是说,忠实义务要求受捐机构时刻遵循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如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捐赠物租售给第三方,擅自私分、侵占捐赠物等。对于这种行为,不管该交易是否公平,或者第三方是否出于善意,受捐机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谨慎义务,涉及到受捐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要求受捐机构勤勉、谨慎并熟练地完成它的职责。在衡量受捐机构是否遵循了谨慎义务时,通常要看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工作章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果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履行职责的方式态度也并无不当,即使是因为决策失误而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是服务义务,要求受捐机构的行为受有关法律、该机构的组织文件以及特定的捐赠条款的严格限制。即使受捐机构的管理人享有广泛的管理权力,只要受捐机构试图进行违背捐赠者捐赠目的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单方的、无效的行为。2001年纽约州史密斯诉圣特路克·罗斯福医院一案中,原告是一项慈善捐赠的设立者,其声称被告的一项行为违反了其设立捐赠时的慈善目的,要求该州的司法部长加以干涉并阻止该项行为,司法部长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不满司法部长的处理结果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强制执行权,法院受理了此案,最终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