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只在自己的小天地里过平静的生活。”这是我国著名的作家、翻译家、已故著名作家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先生在百岁生日时写下的一句话。
然而,这种平静的生活却被最近接连两起拍卖公告打破。不到一周时间,杨绛先生先后两次对于钱钟书和她的书信被拍卖一事发表声明,强烈反对拍卖书信。
———— 新闻回顾 ————
钱钟书信札拍卖引争议
法院“叫停”拍卖
近日,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将在北京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的拍卖会。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然而此次拍卖活动事先并未得到当事人杨绛先生同意,杨绛先生也在第一时间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此次拍卖,要求立即停止,如若不然,自己则亲自走向法庭,维护家人权益。面对杨绛先生和业内很多专家学者的指责,拍卖公司却声称拍卖将会如期进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中贸圣佳是否坚持拍卖钱钟书信札尚无进展之时,有媒体曝出,三件钱钟书书信将出现在6月3日保利春拍现场。对此,杨绛先生再次发表《紧急声明》,态度坚决地反对保利拍卖钱钟书和她的三封私人书信,并要求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于本月举行的有关拍卖和宣传活动。6月2日18时许,保利拍卖公司在官网上声明,涉及钱钟书与杨绛的信件撤拍。
6月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尽管这起事件以杨绛先生维权成功做结点,但是由这场风也引发了三个争论。
———— 争论一 ————
私人书信拍卖究竟合不合法?
王凤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私人书信拍卖应当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其所有权人只要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就可以根据个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可以收藏或转让,在转让的过程中可以赠与或买卖,在买卖过程中法律并不排除拍卖这种方式。实践中,在国内外都有拍卖名人信札的先例,因此私人书信拍卖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拍卖公司拍卖其合法取得的私人书信并不违法。但私人信件作为特殊物品,既涉及书信来往人之间私密意愿表达,是私人意志自由、伦理认知的重要载体,又可能关涉臧否人物、指点世事等诸多影响他者的私隐信息,对此,应结合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则,进行整体性衡量,并立足利益的权衡作有利于书信人的法律适用。
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品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过,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先生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拍卖是明智之举。当然,不是所有的书信都不能拍卖,如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取得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同意或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所有权人委托,就可以拍卖。
———— 争论二 ————
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
王凤海:
首先应先分析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作品转让给他人,这时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作品的展览权同样也发生了转移。当物权和著作权发生分离时,如果有其他的因素介入,往往会产生矛盾或发生纠纷。信件的拥有者具有所有权,信件的作者具有著作权,所有权属于物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物权和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秦前红:由于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行使向度,并且有时会表现出价值诉求的对立,因此权利的冲突是权利行使的自然伴生物。通常对于权利的冲突有两种消解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直接对权利进行价值排序,设定某种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优位。其二是交由司法根据具体情势进行具体衡量。本案所涉及的物权与隐私权冲突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的位序安排,如进入诉讼程序,则应由办案法官依循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参照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具体裁量。
唐新波:我认为,信件拍卖从侵犯的著作权层面维权更好实现权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信件的阅读对象限于收信人,要发表的话,需要征得写信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与其说是物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如说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所有权的处置当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人,所以信件拍卖,如果写信人的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当然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 争论三 ————
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
王凤海: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对自己身份要求保密时,拍卖人应当进行保密,拍卖本身是一种隐名交易,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持有的竞买号牌是其身份的唯一证明。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一种有效保护。设想,假如不经委托人或者竞买人(买受人)本人的同意,而将其信息予以公示,恐怕又会造成新的侵权纠纷。
秦前红:当下拍卖业呈现的乱象,凸显中国拍卖立法的缺失。未来的拍卖修法在确认拍卖行业自治传统、确保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下规定有关拍卖保密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应该更加细密、周延,尤其应具体规定保密事项的除外条款以及解密程序等。
唐新波:我国拍卖法并未规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开,委托人信息保密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过与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拍卖行也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从公平原则来说,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便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备案,监督。
———— 专家建议 ————
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
王凤海:对本案信件是否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还需做具体的分析。如果本案中委托人即通信人,杨绛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不被侵犯,但其不能主张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她的家属或亲人,因为其他人也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权。如果委托人不是通信人,则应该分析信件通过何种方式到达委托人手中,如果是杨绛先生本人赠予或转让,则视为其部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自己应当享有的隐私权。本案中,杨绛先生主张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帮助,公权力机关对此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竞买人作出约定,如:书信转让之后不得用于结集、出版、展览,不得泄露书信当事人的隐私等等,同时做出只有同意约定条款,签订相应协议后才可以参与竞买的保证。这种应对方式就是民事行为中的约定优先。
秦前红:首先是尽快启动修法或者由最高法院颁布可适用性司法解释;其次是被侵权人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拍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最后媒介应该合法、合理切入关注个案,以提升社会维权意识,开启公民维权心智。
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著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