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杨绛反对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事件,北京市二中院于6月3日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另据杨绛的委托律师透露,目前已向二中院提起诉讼,正在等待立案。
据法院介绍,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通信频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发布公告,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及家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在制止无效的情况,杨绛向市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指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做出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及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据市二中院介绍,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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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是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