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并且会应诉。目前社保正和法院沟通。”25日下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案子,是指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知情权一案。此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获得证实,一中院已对此案立案。
至此,这桩近些年来在业内闹得沸沸扬扬,当事人邹宗利实名举报鼎晖投资总裁焦震,拖欠其项目佣金约1000万元的“跳单”事件,也从私人恩怨“升级”到全国社保基金信息披露诉讼案。资料显示,全国社保基金曾经向鼎晖一期和鼎晖二期分别出资20亿元和30亿元,是鼎晖的最大LP(有限合伙人)。
邹宗利:知情权被侵害 社保:邹电话无法接通
邹宗利是一家投资公司合伙人。但她称,因为要向焦震“讨债”,她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公司业务。
邹宗利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提供了《行政诉讼状》。这份原告为“邹宗利”、被告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落款日期为3月21日的起诉书称,“2013年1月23日,我当面向被告举报了管理占社保基金5.5%的50亿(元)的鼎晖投资总裁焦震长期偷取鼎晖优质项目,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焦震于2011年偷取鼎晖短期收益30亿(元)矿产项目,导致社保投资人等损失24亿(元)事宜,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调查线索”。
起诉书称,当时接待原告的是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另两名工作人员。
据称,见面时,原告要求被告对鼎晖投资进行彻查;并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规定,书面要求被告提供跟鼎晖有关的以下投资信息,包括社保跟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向社保提交的季报表、社保对鼎晖托管的50亿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社保对鼎晖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起诉书指出,原告申请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规定,属合法“依申请公开”的“投资与财报”范畴。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答复,超过了规定的15个工作日答复期,加15个工作日延长期限。
起诉书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了原告知情权。起诉书请求,判定被告提供原告依法申请的相关信息。
不过,对于邹宗利起诉书中所言,前述社保基金理事会工作人员表示:“邹申请信息公开,但她留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留的地址和邮编不匹配,发邮件她也不回复,我们联系不到她。接下来应该在法院能见到邹宗利,会给她正式回复。”
而在本月9日,当事人邹宗利就在其经认证的新浪微博“在水一方风铃草”上透露,“我已起诉社保,北京一中院已于3月28日立案。一旦收到法院开庭时间,我将第一时间公布,到时欢迎大家旁听”。
邹宗利:焦震“偷”项目损害公众利益 社保:鼎晖人民币基金不投境外项目
此次诉讼案,用邹宗利的话说,缘起自鼎晖总裁焦震“赖”掉了“答应给她的1000万元佣金”。
据邹宗利介绍,她于2010年4月通过周末爬山的小圈子与焦震相识。同年10月,她将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资源”)的蒙古国铅锌矿产包项目介绍给了焦震。同时邹还与焦震达成“口头协议”,若项目成功后者付给她1%的佣金,约1000万元。但同年11月,鼎晖以时间仓促为由,放弃了该项目。在这一项目上,邹与中铁资源签署了书面协议。
邹宗利称,鼎晖很快退出后,焦震个人却曾和几个私人投资者,一起与中铁资源探讨合作。随后,焦震和中铁资源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毛德宝同赴蒙古国考察该项目。“与焦震合作的私人投资者中,有来自香港的投资人。”邹宗利说。
邹宗利称,根据焦震与中铁资源的项目负责人的私下约定,等到中铁资源在香港总体上市后,届时约有三倍回报,焦震等预计1年获利30亿元。“如果该项目最终顺利通过,就能让包括社保基金在内的LP损失24亿元,鼎晖其他合伙人减少6亿元的可分配收入。”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上述情况基本属实,这种行为就是所谓“跳单”或“摘樱桃”,即项目负责人绕开自己所在的公司与投资人,寻找其他外部投资方甚至是自己直接投资的情况。据称,这种情形在国内私募界比较常见,但主要集中一些中小型PE身上,像鼎晖这种量级的基金则较为少见。
2011年10月,邹宗利开始去鼎晖找焦震谈佣金的事,自此开始了在鼎晖办公区、北京金融街等地区散发传单,并主动联系多家媒体,开始了她所说的“讨债生涯”。
在一年多的“讨债”行动无果后,邹宗利转变“策略”,转而起诉鼎晖出资额最大的LP——全国社保基金。显然,她是藉施压社保基金以逼鼎晖总裁焦震“就范”。
不过,前述社保理事会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邹宗利口口声声说焦震‘偷’了鼎晖的项目,损害了社保基金的公众利益。其实,这个项目是一个境外项目,本来也不属于鼎晖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范畴。另外,出资于鼎晖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的养老储备基金,和各省市社保机构负责日常收集发放的社会保险资金不是一码事。
疑点重重的“跳单”事件
首先一点就是,邹宗利并未拿出她一直所说的各种确凿证据,以证明焦震“赖”掉了1000万元佣金。邹称,她掌握有核心的录音、文字、图像、第三方等各种证人证据。但她在其微博上公布的、以及交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材料,只有部分外围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录音。
对此,邹宗利的说法是,“将来是要走法律程序的,但是要等到合适的时机。而目前手中掌握的证据并不能完全提供出来,留待对簿公堂时再展示”。
但值得关注的是,焦震方面坚称邹宗利所指均为“诬陷”“捏造”,却包括焦震个人和鼎晖公司在内,都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2012年9月份,数家网络媒体根据邹宗利提供的材料,报道了所谓焦震“跳单”事件。当月25日,焦震秘书杨女士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媒体接到的是邹宗利单方爆料,其中对焦振及相关项目在内所有的陈述都是诬陷和捏造的。
几天后,鼎晖投资向其所有LP投资人发送了一份说明函予以澄清。鼎晖在该函中表示,近日媒体指控鼎晖公司或公司总裁在中铁资源项目上有意规避中介佣金,属于没有事实根据的谣传。鼎晖以及鼎晖任何员工均未投资过中铁资源项目,与该项目没有任何经济利益。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鼎晖投资董事长吴尚志对此事的态度。从常理上推断,邹宗利从2011年开始“讨债”,并在微博大举发帖“声讨”,以至到2012年9月份通过网络媒体将此事搞得沸沸扬扬,吴尚志不可能不知道。邹更进一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期间,她曾多次找过吴尚志反映“跳单”事件,吴尚志也曾亲自接待过她,不过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在去年9月份焦震秘书接受媒体采访表态后,吴尚志曾于当年10月8日公开否认9月底曾授权过焦震秘书在媒体上发言,并声称公司层面任何发言须有他批准。“切割”之意明显。
但在今年年初接受媒体采访时,吴尚志却主动为焦震“背书”。他表示,“鼎晖投资任何合伙人和个人对蒙古(国)这个项目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利益。”
吴尚志在此事上前后态度迥异,原因何在?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曾数次电话联系鼎晖董事长吴尚志,但最终都被吴尚志秘书以“吴总比较忙”为由婉拒采访。
事件另一方——中铁资源方面也值得关注。中铁资源副总经理毛德宝之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现在随邹宗利在到处“乱跳”,他自己已不堪其扰。“之所以现在我没走法律程序,是因为就算自己现在赢了,也顶多得到一个公开道歉而已。等她给我造成实质重大损失时,再一起算(账)。”
不过,毛德宝承认,是邹宗利介绍过他和焦震认识的。但他同时强调,认识过程在他的办公室里,前后大概只有半个小时,且他与焦震见面仅此一次,之后再也没有联系,自己甚至连焦震的手机号都不知道。
信息公开和商业机密如何平衡?
业内专家指出,虽然所谓焦震“跳单”事件疑点重重、蹊跷不少,且事件乃至现在的诉讼起因是个人利益冲突,但社保遭诉一事本身,却反映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全国社保基金,在平衡保守商业机密与信息公开义务方面的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飞律师认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PE的信息,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涉及到关于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信息部分了,但不细化。关于公共利益的部分如何解决公开信息和商业机密的矛盾?这个度如何把握?这些都需要后续立法跟进完善,不然将给法律施行与执法带来难度。
据了解,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像养老金这样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有更高标准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达各国一般都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必须定期向养老保险基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使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有透明度,监管机构通常直接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而在国内,政府对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容易走极端状态,要么大包大揽,要么放纵自流。其效果如何?从近些年来曝出的社保基金大案不难看出。因此,加强社会对社保基金的直接监督,完全有必要。”张少飞律师说,“值得欣慰的是,今年两会期间社保基金首次纳入财政预算报告,接受人大监督。法制建设滞后,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想必未来将有很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