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从未使用过,6年后叶某买房时却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良,遂起诉要求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下称广发北分行)赔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间的利息差30万元。日前东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在北京攻读博士的叶某向广发北分行申请办理“广发真情卡”双币信用卡。卡片于2006年1月16日被激活。由于叶某2006年无消费记录,广发北分行遂于2007年开始计收叶某信用卡的年费。由于叶某在约定期限内未交纳年费,广发北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了叶某的账户情况。 2006年叶某毕业离校,前往上海工作。2011年7月27日,叶某在打算购买上海某处房产时,房屋中介告知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叶某的信用卡有透支记录。当天,叶某就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反映发现信用不良记录的情况,该中心在2011年8月1日修改了叶某的个人征信记录。而与叶某向信用卡中心投诉的同一天,叶某的配偶赵某购买了上海该处房产,并为购房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68万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 叶某起诉称,由于广发北分行的过错,导致叶某从未收到过银行核发的信用卡,并因欠交年费致其信用不良,最终使原告配偶以纯商业贷款的方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承受了纯商业贷款与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之间30万元的利息差的损失,故起诉要求广发北分行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寄出卡片,原告在自知已申请信用卡而既未告知、亦未询问被告的情况下离京,双方行为均存在合同履行不当的情形,对信用报告产生不良记录的情况,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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