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决,郝婷败诉,须支付星展欠款及利息共计9265万港元和2355万日元。
2007年9月至11月,郝婷通过其San-hot
BVI公司在星展的账户,与星展签下21份累计期权合约,其中17份为与股票挂钩的KODA产品,4份为与外汇挂钩的APFC产品。起初,大部分合约很快终止,郝婷收益不菲。但此后市况发生逆转,郝婷拒绝行使余下的合约,星展被迫平仓,处置其账户中的所有抵押品之后,郝婷仍然欠下巨额债务。
郝婷在应诉时,指控星展银行客户经理黄伟业的表述涉嫌欺诈,违反职业操守等。不过,负责案件的大法官Jason
Pow认为,郝婷在法庭上的证词与此前报警时留下的笔录出现多处抵触,让他留下不可信的印象。
他指出,在第一次发给DBS的投诉信中,郝婷称所有资金的用途只限San-Hot
BVI的日常营运,而这一声明与郝婷自己动用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完全抵触,后来,DBS再被指控私自运用客户资金进行杠杆投资,从未提及黄伟业涉嫌欺诈。
法庭认为,郝婷的从商经历、她的财富、与银行往来的经历和她对于银行服务的一般理解是本案最具争议的几点。对于郝婷抱怨自己不懂英文文件,大法官Jason
Pow认为,身为公司老板,郝婷如果需要翻译完全有资源实现,另一方面,其他人的证词也反映出郝婷是懂一些英文的。
大法官Jason
Pow认为,郝婷的父亲是一个世界著名的石油钻井领域的专家,她在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的环境中成长,自己又有多年贸易(包括国际贸易)和通过银行投资或办理业务的经历,属于专业人士,相关交易是她自己的投资决定,郝婷不仅了解KODA的运作,而且如果听取星展沽货套利的建议,不会导致最终的巨亏结局,对于郝婷的个人决定,星展并没有责任警告郝婷。
源起贪心
2007年9月17日的一顿晚饭,让郝婷此后5年多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一天,已经是星展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郝婷与其丈夫,星展银行负责郝婷账户的客户经理黄伟业及其上司Joddy、星展私人银行投资咨询团队的Rocky共进晚餐,其间,大部分时间双方都在讨论一只郝婷参与投资的IPO交易。
随后,黄伟业向郝婷介绍一种星展私人银行客户独享的产品,并解释郝婷拿到股票后,可以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出售股票,基本是零风险的买卖。饭后,黄伟业又多次强调,郝婷可以以折扣价买入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这个“独享”产品就是KODA。
郝婷称,并没有人详细解释,如果股价下跌,交易无法取消的情况下,KODA交易会带来多大的损失。郝婷在警局的笔录中强调,Joddy和黄伟业都强调KODA在几天内就可以终止,并称即使股票下跌,郝婷仍可以折扣价获得股票并赚取利润,差别只在于利润的高低,而黄伟业还表示股价不会一直下跌,市场不会这样崩溃。
2007年9月19日,郝婷去星展银行开立信用证,黄伟业再次询问她要不要考虑做KODA交易,其间并未涉及KODA交易的性质及如何运作。第二天,黄伟业再次在电话中说服郝婷投资KODA产品,随后郝婷在与Joddy的电话中同意了第一笔KODA交易,当时郝婷并没有任何有关KODA的书面材料。
不过,上面所述都只是郝婷的版本,星展银行展示的则是不同的故事。
在星展银行提供的证词中,Rocky曾向郝婷详细介绍KODA产品,他用了10至15分钟解释KODA的运作机制、优劣点等内容,在展示给郝婷的幻灯片中,还用动画形象解释了不同市场条件下KODA的运作情况,Rocky说最后还向郝婷提供了一份幻灯片。
“我已经考虑了2007年7月24日至9月20日,郝婷与黄伟业和Joddy间的电话录音,并没有任何对话提及(合约)"很快可以终止"和"零风险"。”大法官Jason
Pow指出,相反,郝婷和黄伟业之间的一份电话录音显示,郝婷清楚投资活动涉及风险,而黄伟业也并未暗示交易是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
风险承受升级
案情显示,早在2006年,郝婷就已经认识原本在花旗工作的黄伟业。
在黄伟业操作下的第一个账户,郝婷在交给花旗的一份问卷式“投资风险档案”中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描述为中等,即“我具有一些投资经验,需要进一步指导”;对于投资目的,她同样选择中等“我偏好中性投资方案,希望投资于有增长和收益的产品,我可以接受市场不利波动持续2至3年,直至实现比定存收益高出很多的回报”;对于是否愿意承担风险以增加回报,她表示愿意将部分资产承担稍微多一些风险。
在花旗开户后,郝婷投资了基金、投资联系的保险、证券及汇率联系的存款。黄伟业后来对法庭说,当时郝婷很快就对他抱怨,现有投资的回报太低,她想要做更高回报的投资。
2007年4月,郝婷更改了自己的投资风险档案。在新的文件中,郝婷的投资经验升级至有经验的投资者,希望自己做出投资决定;对于风险和回报,则改成愿意用部分资金承担大量风险,郝婷在这份文件上再次签字。
尽管双方对于每一份投资风险档案均存争议,但郝婷的前后矛盾,让法庭最终采信黄伟业的证词,认为郝婷对黄伟业涉嫌欺诈等指控均不成立。
郝婷本身从事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拥有包括背景盛豪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盛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aos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中石化、中石油等主要石油企业从海外采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