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柜员机取款,不料被人调换窃取银行卡。储户打银行的电话挂失,对方电话均一直未能接通,导致无法挂失,最后被盗刷11万多元。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柜员机处伺机作案,不属于银行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对犯罪行为发生而导致储户的损失并无过错,但储户电话挂失过程中不畅,导致的损失部分应由银行赔偿。
昨日,东莞中院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银行挂失纠纷、房屋买卖、旅游消费、美容丰胸等方面,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储户卡被盗刷11万怒告银行
2010年,周小姐在长安沙头某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次年10月23日18时40分,周小姐持银行卡到沙头社区珠冈路一自助柜员机上取现1000元,取现后卡内余额为116036.62元。在周小姐取现1000元后,她的借记卡被两名陌生男子以“掉钱”的方式调换。
周小姐称,她发现借记卡被调包后,因为当时并未携带手机,不记得卡号和被告的服务电话,于是回家找身份证进行报警。回家后,丈夫廖某洪拨打110报警。另外,她和丈夫还分别通过两个手机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挂失。但由于她忘记卡号,仅能转接到人工服务进行挂失,虽多次拨打号码,人工服务却一直未能接通,导致她无法进行挂失。直至当日20时08分11秒,她通过姐姐在广州才进行成功挂失。
银行提供资料显示,在挂失成功前,周小姐借记卡内的款项于2011年10月23日18时40分至18时45分05秒被取现6次,合计18000元;18时55分07秒被消费80000元;19时17分51秒被取现1000元,手续费4元;19时34分49秒被消费16661.10元,合计115661.1元。
沙头派出所出具证明,称于2011年10月23日20时接原告报警,称被人以“掉钱”方式调换银行卡。
挂失电话不畅致损失部分由银行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自助柜员机属于银行提供给储户办理业务的开放式电子自助设备,有别于银行内部的交易柜台,对于保安配备方面并无强制性要求,犯罪分子在自助柜员机处伺机作案,不属于银行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对犯罪行为发生而导致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
而周小姐在取卡时没有辨别是否为自己持有的借记卡真卡即将假卡取走,将真卡留在自助柜员机中,让犯罪分子得以利用调换的借记卡真卡进行取款和刷卡消费,造成相应损失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
在借记卡及密码被盗取后至周小姐拨打挂失电话之前,犯罪分子凭真卡和密码取款18000元及消费80000元,根据《章程》的约定,银行对该损失的造成不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因此,在周小姐拨打挂失电话前,犯罪分子换取原告的借记卡真卡而造成周小姐合共98000元的存款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不过,周小姐拨打挂失电话,却一直未能转入人工服务进行正常挂失,导致其借记卡损失17665.10元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赔偿。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对储户安全保障义务及提供便捷顺畅挂失服务的责任认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