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基金公司只能与销售机构总部签约的限制,是拓宽销售渠道的关键;销售服务费征收范围将拓宽到股票和混合基金,以形成多元化和市场化费率结构;征收强制性短期赎回费对打击帮忙资金和投机资金作用不大。
日前,证监会就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打破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强制征收短期赎回费以及推广销售服务费等三大规定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和讨论。
接受记者采访的不少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认为,放开基金公司只能跟销售机构总部签约的限制,是对当前基金业面临的渠道困境的极大突破,适应了新基金井喷发行的迫切要求,对基金业构成极大利好;销售服务费征收范围由目前的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推广到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股票和混合基金,有利于多元化和市场化费率结构的形成。
不过,对于征收强制性短期赎回费,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打击帮忙资金和投机资金作用并不大,反而对新基金发行构成一定制约,在基金销售费“新老划断”的情况下,短期套利资金可能更多地光顾老基金。
代销权下放分支机构:
突破渠道瓶颈
极大利好新基金发行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费用新规修改说明,将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广东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市场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规则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相比大银行的总行处于明显弱势,基金公司争相提高尾随佣金比例以求获得大银行青睐,而如果是和大银行的省行签订托管销售协议,基金公司谈判的空间要大一些,销售也能更加灵活。
另一家基金公司市场人士分析,能和大银行的省行合作签署销售协议,以往基金公司难以和大银行总行合作的老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有望在新规则下重新启动,大中型基金公司和大银行的省行之间有一定的谈判筹码,可以申请单独为老基金持续营销开展活动。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市场人士表示,此政策将对新基金销售构成利好,对缓解渠道拥堵有较大作用。“很多基金首发规模不必太大,完全可以找分行代销,而分行取得代销签约权之后,相当于大量增加了销售渠道,从中获益的将是众多深受渠道拥堵之苦的中小基金公司。”
海通证券高级分析师王广国认为,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有利于基金管理人进行精准区域营销,增加销售的针对性。同时,不同销售区域的费率差异也有利于基金销售费用的市场化。第三方销售机构众禄预计,未来银行渠道和券商渠道的实际销售激励收入和销售积极性将大幅提高。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新基金大扩容形势下对渠道瓶颈的极大突破。近几年来,伴随新基金数量逐年增长,基金销售渠道争夺日趋白热化,渠道成为制约基金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特别是今年以来,新基金审核大大加快,走简易审核通道的常规产品20个工作日即可获批,新基金井喷发行时代已经到来,此时放开销售机构分支机构的签约代销权,将有效突破渠道瓶颈,极大便利新基金发行。
强制征收短期赎回费:
整体影响有限
新基金销售将受波及
强制征收短期赎回费成为此次费用新规的另一大看点,该规定的出台被认为直指销售机构引导客户频繁申赎基金、赎旧买新等业内反映较为强烈的顽疾,此外还意在打击帮忙资金和短期投机资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收强制性赎回费对打击短期资金有一定作用,但整体影响可能十分有限。
“新基金发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较大比例的帮忙资金,这从新基金开放赎回后份额大幅缩水的情况已经得到证明,不过这些资金持有期限超过30日以规避惩罚性赎回费的规定还是很容易做到的。”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市场高管表示,他认为此举有作用,但不会太管用。
而惩罚性赎回费仅针对将来成立的新基金,老基金并不受影响,在“新老划断”的背景下,短期投机资金可以转向老基金,所受影响并不大。上海证券高级分析师代宏坤也认为,“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的规定,犹如一剂药,有效果,但是也有副作用”。
一些基金公司市场人员担心,目前偏股基金在银行的销售十分困难,这一规则实施后,对部分基金持有人有一些心理影响,特别是当一些持有人急需用钱必须赎回基金,持有期限又不足1个月时,基金还要多收他们的赎回费,这就需要基金公司和银行渠道进行更多的风险提示和事后解释工作。
不过,更多的机构还是看好惩罚性赎回费的积极作用。王广国认为,本次销售费用修订稿中强制性加入惩罚性赎回费,可以看出引导长期投资、遏制短期投机行为是监管部门引导的目标。提高惩罚性赎回费有利于抑制新基金发行中帮忙资金等现象,有利于基金的稳定运作。
众禄基金也认为,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中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基金真正成为中小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工具。同时,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中也减少了场外干扰因素,有利于份额稳定,促进投资收益提高。
关于赎回费计算到基金资产比例的提高,一方面,长期基金持有人对此叫好,认为这样的规则可以增加长期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更进一步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做得还不够,未来应该把前端收费基金的全部基金赎回费都给基金持有人,这样对于长期基金持有人更加有利,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鼓励基金的长期投资。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开始担心,银行等代销机构会采取相应动作。新规则出台后,如果基金公司仍要银行赞助新基金发行,由于基金赎回费更高比例计算到基金资产中,那么分给银行的就会明显减少,基金公司则需要从管理费中,把这部分计算到基金资产中的赎回费补给银行渠道,进一步增加了新基金销售中给银行的激励成本。
销售服务费普及:
或引发费率创新浪潮
新规将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的种类,不仅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可收取销售服务费,今后各类基金均可采用此种收费方式。海通证券认为,这一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丰富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代宏坤认为,新规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这与199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18f-3法则中允许同一只基金里提供多重等级的基金单位非常相似。可以预期,由多种收费模式推动的基金创新将成为不容忽视的新方向。“《征求意见稿》允许各类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这将对未来基金费率结构有重大的影响,销售服务费要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对这一费用的争论也将会非常大”。
代宏坤认为,一方面,销售服务费的广泛引入,可使基金公司设计出各式各样的佣金方案,以满足投资人的不同偏好及新的销售渠道的要求,也利于销售机构构建盈利模式,这也正是成熟市场在发展中的做法。据代宏坤介绍,美国在1980年引入的12b-1费,主要用作宣传分销和投资者服务,允许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资产中计提这项费用,但前提是基金公司要参与12b-1计划并受其制约。
不过,代宏坤也认为,12b-1费并非完美无缺,在美国该费用也一度遭到广泛的批评,部分观点认为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这一费用,可能会加大投资者的成本。把基金资产用于宣传分销等用途,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代宏坤建议,未来在国内基金广泛采用销售服务费后,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在法规限定总体销售费用上限后,还需要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平衡总体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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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同基金的费用分为两块:
第一块是股东相关费用,包括申购产生的销售费用(分前端和后端,支付给销售机构),赎回费,转换费(在同一公司旗下的基金之间转换),账户管理费以及购买费(支付给基金公司);
第二块是营运费用,包括管理费,销售和服务费即12b-1费用,其他费用还有托管费、财务费、法律费等。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12b-1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财务顾问或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印发招募说明书等方面的花费,前提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基金发行时就已经参与了12b-1计划,并最终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才能进行相关支付。12b-1费用最高的收取限额是1%。
美国的共同基金通常可以分为A、B、C三种不同种类的份额,主要区别在于收费的时间和方式。A类一般在前端即购买时收费,12b-1费用较低,年度营运费用也较低。B股在后端即赎回时收费,一定年限后可转为A股,在此期间12b-1费用较高,年度运营费用一般较高。C股的销售费用平摊在持有期内,数额介于前端和后端收费之间,12b-1费用一般介于A股和B股之间,年度运营费用一般也介于A股和B股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