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罚息”问题,日前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对于罚息的利率定得过高,滞纳金的过分收取,以及对“全额罚息”的质疑之声一再冲击着银行信用卡中心赖以生存的盈利模式。
然而,在商业银行这个具备先天政策荫蔽的参天大树中,信用卡的罚息问题显然只是一根露在显眼处的树杈而已。
银行承兑汇票的罚息问题则要隐蔽得多,原因可能在于其面对的并不是人数众多的消费人群。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到期未补足的部分,收取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折合年18%的高额罚息利率,与信用卡罚息简直旗鼓相当。
“几乎上海所有的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罚息利率收的都是这个数”,上海一家本地城商行对公客户经理向记者表示。
此外,银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罚息利率设定的高低,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争议。折合年18%的罚息利率,如果参照的是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则可以适用。
“银行把承兑汇票中帮我们公司垫付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那么就应该参考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30%-50%计算”,上海宝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洲企业集团”)相关人士认为。
银行大多都是以短期贷款为主,目前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6%,考虑到银行贷给企业本身就会上浮一定比例,再加上罚息上浮的30%-50%,所得出的年化罚息利率至多在10%左右,与18%明显有较大差距。
保证金到期未补足
据公司官网显示,宝洲企业集团成立于2001年4月,是国内金属材料流通行业运营商厦门东方龙(400001,基金吧)集团在上海设立的现代供应链服务区域运营中心,专门致力于为金属材料的上下游企业提供现代供应链综合服务。
宝洲企业集团与国内外众多的造船、钢结构、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等企业有稳定的供货关系,中国船舶(600150,股吧)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下称“华东中船物资”)就是其中的一家。
华东中船物资是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设在上海的船舶物资流通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
据华东中船物资方面透露,“两家公司在2010年6月开始了业务往来。”
2011年6月,宝洲企业集团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将在2012年对宝洲企业集团的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
之后,宝洲企业集团向民生银行申请开具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宝洲企业集团缴纳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还向银行质押了约2649万华东中船物资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
一位四大会计事务所人士向记者表示:“与银行的信贷关系良好,能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都是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必备条件。”
然而到了2012年11月15日,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宝洲企业集团并没有按时补足汇票金额,而持票人(通常是与宝洲企业集团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已经将款提走。
也就是说,除了之前所缴的保证金2000万,宝洲企业集团需要补的差额也约在2000万(考虑到利息),而民生银行方面并没有收到华东中船物资原定应打入民生银行指定账户的“应收账款”。
年利18%的高额罚息
宝洲企业集团与民生银行之间的纠纷由此产生。
民生银行方面认为,“依照之前与宝洲企业集团的合同中规定,民生银行向宝洲企业集团按日万分之五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罚息,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可是,宝洲企业集团相关人士却并不这么看:“银行把承兑汇票中帮我们公司垫付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那么就应该参考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30%-50%计算。”
以日万分之五计算,折合成的年化利率高达18%,已经堪比国内信用卡的罚息利率。
据悉,国内银行对于信用卡欠款到期未偿还的部分或者欠款全额也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的,此外银行还会对信用卡本期最低还款额中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费用。
若按照宝洲企业集团的观点,由于银行大多都是以短期贷款为主,目前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6%;考虑到银行贷给企业本身就会上浮一定比例,再加上罚息上浮的30%-50%,所计算出的年化罚息利率至多在10%左右,与民生银行合同中约定的18%有明显差距。
但是民生银行方面同样拿出了它们所参考的法律:“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1条,上面有明确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两部规章,存法律争议
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一位律师对此表示:“由于两方参照可以说的都是部门法规,非法律条款,加之国内部门之间的条款又存在互相冲突的情况,所以应该适用哪种罚息利率,要具体到事件中来分析。”
上述律师还补充道:“一般来说,如果两方合同中已经清楚载明约定的利率,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此外,这起事件之前是否有类似的司法案例,也可以用来参考。”
记者在了解后发现,企业和银行在相类似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中“互有胜负”。
比如,2007年《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东营超越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原告垫付票款从付款日起已经转作超越科技公司逾期贷款,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贷款利率执行表,确定本案贷款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四点五。”
而2007年《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龙井支行诉昆明亨利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其计息方式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