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一4S店老板朱某将银行卡揣在身上,却被“蒙面人”盗刷130万买了3.5公斤黄金。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商场均有责任,各赔偿朱某40%的损失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晚8时许,4S店老板朱某在郑州至焦作的高速公路上收到工商银行发来的短信,称其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商场消费1302096元,余额19345元。朱某遂即向警方报案。 商场监控画面显示:2011年1月2日20时36分,一名穿蓝色羽绒服、戴帽子、戴墨镜,并用黑色围巾遮住大半部分脸的40多岁的“蒙面”男子,先后三次进入河北省石家庄某商场,到黄金柜面催促店员调货并购买黄金。虽然蒙面人衣着怪异,神情紧张,所购黄金未经挑选,且刷卡消费数额太大已经超出一般人的消费程度等这一系列反常举动,并引起店员怀疑,但最终店员被利益冲昏头脑,在紧急调货后,让蒙面人执蓝色伪卡刷卡后,签名“刘某”,提走3.5公斤黄金。 朱某以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方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而商场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对自己卡内存款被盗支具有过错为由,将二者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现有技术对储蓄卡的使用消费应该能够达到更先进的程度,特别是在该案中,工商银行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不是提前通知储户核实,而是在事后做没有意义的通知,没有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商场的过错也很明显。朱某曾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有可能造成密码泄露,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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