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强化投资者保护 促使地下私募淡出
2013-02-21   作者:曹乘瑜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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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20日公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管理人资格等做出明确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有效排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权威人士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约有13处需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细则,预计6月1日前细则将密集公布。

  有效防止变相公募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私募本身就是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但目前实践中有投资者借钱投资私募的现象,导致私募成为变相的公募。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将有效遏制此类不规范行为,保证私募的本质,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些受访的私募从业人士表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不高,相关规定有利于实施,减少行业纠纷。北京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表示,私募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大,仅允许合格投资者进入能有效减少纠纷和社会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上海某大型私募高级合伙人认为,目前私募行业的企业客户不多,但随着行业的规范,将有更多企业风险控制部门认可私募,从而为私募行业带来资金“活水”。

  促使地下私募淡出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此类机构不仅包括阳光私募,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杨玲表示,这意味着灰色的地下私募将逐渐淡出。一方面,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如果不到协会登记,将面临违规风险,一旦被举报很可能受到警告和处罚。另一方面,投资者也会对未登记的私募公司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此类机构即使业绩突出也很难得到扩张的机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表示,“两名持牌负责人”意味着私募可能需经过资格考核才能获取相关牌照,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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