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化名)是上海一家知名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高管,12月10日,坐在记者对面的他,回想起今年初建议客户否决掉那款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经历仍觉得幸运,因为最近这款产品已经发生风险。
年初,李成的一位高净值客户拿着一份其他理财经理推荐的,名为“中鼎迅捷股权投资计划”理财产品介绍资料找到他征求意见。该产品是一款有限合伙型股权基金,收益让他的客户颇为心动: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达到11%-13%,远胜过同期限信托产品的平均水平。
不过,高收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对该理财产品的风控措施、还款来源等进行分析后,最终他还是奉劝客户放弃这款产品。“虽然当时也没进行过尽职调查,但明显感觉项目质地不是很好,隐藏不小风险。”他回忆说。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近两年理财产品市场爆发式增长,不少来路不明的机构或企业发行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打着固定收益产品的旗号,正逐渐通过不规范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理财经理做“飞单”等渠道接近投资者。
上海一位信托销售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不少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它们支付给销售渠道的佣金最高达年化5%,平均在3%左右。李成则建议,对于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尤其是属于债权类的,需要从产品的管理人以及风控措施多方面进行考察。
高额提成的“诱惑”
公开资料显示,李成接触的这款中鼎迅捷股权投资计划于今年1月11日成立,3月15日还发行了第二期产品,属于有限合伙型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则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当初看完产品介绍后,李成心生疑窦。首先,这款产品中,作为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人的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时间很短,没有明确的业绩证明,能否提供如此高的投资回报值得怀疑。
其次该产品的投资项目是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公司,资金用于扩充其现金流,理财的收益来源则是被投资方核心股东溢价回购股权。
最高5%销售提成 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乱象”
“名为股权投资计划,但实际上是债权产品,产品中也没有明确相应的还款来源,最后能不能溢价回购很难确定。”李成分析说。
再者,项目的风控措施差,这也是他最担忧的地方。这款产品在风控方面仅是由中发投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汽车销售公司的股权抵押以及法人代表进行担保等。“措施看似丰富,但实际上可能并无多大意义,比如股权抵押和法人担保的实际意义都一样。”他说。
另外,李成当时还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这款产品的融资方提供给销售渠道的提成非常高,在5%左右。
上述信托销售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是非常有诱惑的费率水平,足以让很多第三方机构或者银行理财经理做“飞单”去推销产品。
记者了解到,质地较差的有限合伙产品,其给销售渠道的佣金提成在年化2%-5%之间。“如此高的销售费用,说明理财产品很可能就是一个陷阱,最重要的是,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这些幕后信息。”李成说,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无疑加大了投资风险。
不到一年时间,李成就为他当初替客户做的决定感到高兴。11月底,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包括上述产品在内的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期入伙计划,被曝出到期无法兑付本金和收益,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
有限合伙“乱象”
事实上,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工具,目前国内PE机构和信托在发行产品募集资金时,时常采用这种模式。
然而,近两年随着国内各地采取激励政策,鼓励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加之各类基金、理财产品的兴起,有限合伙产品的数量激增且乱象频出。例如在今年上半年,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就因涉嫌非法集资案而被调查。
李成表示,有限合伙的首要优势在于模式更灵活,可以采用保底加上收益分成的结构设计;其次,成立的流程比较快,如果项目尽职调查顺利,最多1个月时间就能成立,而信托从项目介入,到最后募集资金成功,起码要将近2个月。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乱象高发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监管。目前仅有《合伙企业法》对其组织形式、权利关系、法律责任等进行约束。在机构监管方面,也仅是去年底发改委下文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要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但从有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事后调查来看,这些企业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
所以很多质地差甚至是虚假的项目,在无法通过银行、信托风控关的情况下,都会采用这种模式来包装募集资金,然后通过最高达5%的销售佣金,利诱同样缺乏监管的第三方理财、银行经理“飞单”等渠道进行推销,并以11%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引投资者“上钩”。
李成建议,投资者遇到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时,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辨别风险。首先看清楚理财产品的GP究竟是谁,如果只是自然人或是新成立的公司,都应谨慎对待。
其次,对于最容易出问题的债权类产品,第一要分析交易对手情况,企业资产规模越大越安全;第二担保措施方面,如果采用质押某个项目公司股权,在法律效力上是非常差的,一旦存在其他未查清的重复质押,便有风险,如果采用抵押方式,一旦该项目再去向银行贷款融资,发生风险时,银行在受偿名单上也是第一顺位,有限合伙排在其后。
第三考察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比如,今年以来很多信托产品甚至是以装修贷款名义融资,这笔钱很可能被挪用到其他地方。
第四,投资者购买有限合伙产品时,是成为该计划的新增合伙人,因此一定要在工商注册登记上,将投资者的名字变更为新增合伙人。但很多产品计划会以避税为借口,不做相应变更,一旦发生风险,即使投资者手持合伙协议,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