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动作频频 创新业务加速推进
2012-11-23   作者: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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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获悉,为了规范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相关创新业务,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做了相关受理和审批。这些业务包括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保险机构基金销售等业务。

  首批期货资管牌照获批

  在经历两个多月的等待后,包括国泰君安期货、海通期货等首批10余家期货公司,日前正式获批参与资产管理的业务。据了解,资产管理业务一直是期货公司积极筹备的创新业务之一,在中国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后,9月3日,证监会即公告收到了首批8家申请资管业务的公司材料。
  “资产管理与此前获批的包括投资咨询等业务有所不同,像投资咨询受制于目前市场的环境,期货公司大多免费向市场提供相关的咨询,对期货公司的利润贡献极小,但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等收费将为期货公司带来实在的收入。”业内人士指出,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都希望赢得先机。
  国泰君安期货一位内部人士也表示,尽管资产管理业务更多还是依靠高端人才支撑的业务,但创新业务的开闸也会有示范意义,期货公司如果在新的业务上占优,很可能获得规模的效应。“这在券商资管领域已经有所体现,典型的是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在确立优势后,仅2年的时间,资管的规模就从十亿跨域到了千亿的级别。”
  期货业首批资产管理业务牌照获批,意味着期货公司将有机会与保险、券商、基金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分食”国内市场快速增长的财富管理“蛋糕”。
  据民生银行和咨询机构麦肯锡联合发布的《2012中国私人银行市场》报告,中国未来三年的可投资资产在1亿元或以上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人士群体的年复合增长率将高达20%,到2015年,高净值人士人数将达到近200万,超高净值人士数量也将达到13万,这意味着仅超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就能高达13万亿元。
  据了解,作为“后来者”,目前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更多仍倾向于与现有的券商、基金等产品进行差异化。“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最大的优势当然是专注于金融衍生品,对期现两个市场、风险管理、套保套利的理解比较深刻。”业内专家表示。
  “期货资产管理就是结合期货公司本身的优势,从客户的需求来看,除了传统的资产配置外,期货资产管理会提供给客户一些衍生品的配置,从而减少与传统产品的相关性,分散投资的风险。”另有业内人士指出。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

  由中信证券设立并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基本完成询价,将于下周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发行。这将是2009年券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首次有上市公司通过该渠道获得融资。
  从被证监会正式受理到正式发行,该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仅耗时两个多月,显示监管层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流程已大大加快,券商该项业务正在加速走向常规化。
  据了解,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于今年9月17日获证监会正式受理,于10月30日获证监会批复。这意味着考虑到国庆长假,证监会仅用了不足30个工作日就完成了对该计划的审核工作,予以放行,其效率明显高于其他债权融资业务,仅次于在交易所备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事实上,中信证券今年年初也曾发行过一笔类似性质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年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规模13.3亿元。但该计划的报审流程颇为多舛。该产品曾在2010年11月18日上报证监会审批,但在2011年5月18日终止审查;再次进入审批程序后又经历了9个月的审批周期才被放行。
  由券商从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于2005年首次在中国出现,而后因次贷危机影响陷入停滞。在证监会于2009年出台《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后,只有中信证券成功推出此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而记者同时从多家券商了解到,近期监管层频繁向券商吹风,表示企业资产证券化并非中信证券独占,其他券商也可积极尝试。
  某上市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其所在券商近日已向上交所提交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材料,以某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该负责人表示,近期已有多家券商提交类似产品报审材料,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在加速走向常规化。

  保险机构将可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引入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拟引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暂行规定中,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为规范和引导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行为,除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外,还结合保险机构特殊情况对其信息备案等问题做出了特殊安排。
  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暂行规定在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为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证监会与保监会将就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协作,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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