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日前报道了一名持卡人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事件,再次引发市民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质疑。
对此,曾有专家表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实际上,“罚息”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荒谬的。利息只能按借贷金额按利率收取,不是可以“罚”的,更遑论“全额罚息”,对已经还的钱也要“罚息”,天下哪有这样的“国际惯例”?作为国内最大信用卡发卡银行的工行,已经取消信用卡部分还款逾期全额罚息规定,足以表明“全额罚息”并非不能取消。
其实,即使有这样的“国际惯例”,也并非“全额罚息”就有了正当性。“国际惯例”的确立本来就十分困难,很少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版本,而我们平时所说的所谓“国际惯例”,多指国外的一些通行的做法,并非属国际法强行规范的国际惯例,本来就不必当回事。而且,有些被称为“国际惯例”的做法,只不过是相沿成习,并无多少道理,其中还不乏不合情理将错就错的。更何况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即使是人家通行的惯例也未必就适合我们的国情。
至于所谓“符合银监会规定”,更不是理由,众所周知,“银监会规定”并非法律。“银监会规定”也要首先合情合理合法。仅仅因为不成比例的尾款,却要使已经还到银行手里的借款受到“株连”,并被“陪绑”收取高额的“惩罚性”透支利息,明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欠债还钱,还的是所欠之钱,即使要因透支而受到“惩罚”,也是加罚所欠之钱的利息,与已经还清的债何干?也正因此,即使有如此“规定”,也早该修正。
其实,“全额罚息”说白了是银行的生财之道,由于ATM机不能识别零钱,用户还款欠零头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总会有人出错,比如记错了还款数额。而几块钱的欠款也会因此产生较高的利息。据计算,按未偿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与全额计息相比,两者相差6800倍。这于银行简直是暴利。
“全额罚息”实际是有的银行片面追求利润而不惜损用户利益的招数。一是利用“霸王条款”,店大欺客,把不公平的规定强加给用户。二是利用用户对条款不熟悉、不仔细而出的“差错”,昧心赚钱。
“全额罚息”穿上“国际惯例”的马甲,可以自欺,却欺不了任何人。实际上,全额罚息不过是一味追求利润的短视做法。显然,在当今的竞争态势之下,如果依然“欺负”客户,这种做法对于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其实是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