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1万4年未还 滞纳金达30余万
2012-10-29   作者: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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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七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共在银行透支了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还欠款,将近4年零5个月。审讯中,王某又交待他还先后于2006年、2007年分别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等四家银行办理了另外4张信用卡,而且都有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的情况。
  通过五家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来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别拖欠民生银行17万8千余元,中信银行13万2千余元,工商银行6万1千余元,招商银行5万3千余元,交通银行1万8千余元,共计44万余元。然而,在这44万元当中,王某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万5千元,其余的三十余万元都是因王某4年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然而记者在看守所采访王某时,王某却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银行信用卡透支收取的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不合理,自己并没有欠银行那么多利息,更不存在恶意透支。他告诉记者,五张信用卡透支总额共十一万元,按照推销员当初介绍的年息万分之五计算,4年下来,自己顶多欠银行利息5000元。
  那么,王某欠银行三十多万元利息和滞纳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呢?随后,记者联系了王某欠款最多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人员告诉记者,信用卡利息是按日计算的。

  国内多数银行对透支金额采用全额计息 计息方式不同 利息差6800倍

  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业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除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外,国内其它多数银行均采用全额计息。那么,按照这位业务员的说法,利息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假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费了10000元。9月5日为账单日,9月25日最后还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额还上欠款就不会产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额还款,就算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算利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还款日9月25日为止,共计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计息,从9月25日开始到下月账单日10月5日,共计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环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那么,如果按照未偿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结果又会怎样呢?同样还是透支1万元,到期25日差1元未还。按照未偿还部分,也就是对1块钱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10月5日账单日为止,共计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
  由此可见按照全额计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与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得到的0.0175元,两者相差明显,达到6800倍。
  王某一案中,2007年到2008年间,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全额还款,最终导致利息越滚越多,直至超过了本金。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ATM机不能识别零钱,欠零头的现象就会比较普遍。
  调查中,法律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全额计息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对于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专家也认为定得明显偏高了。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介绍,按照我国2012年7月6日起执行的存款基准利率标准,1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3%,1至3年贷款利率为6.15%。而信用卡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1年期利率高达18%,是存款利率的6倍,贷款利率的近3倍。

  滞纳金高出本金十倍 专家呼吁寻求更加合理的收费标准

  除了利息之外,针对未按时还款银行会可能收取滞纳金,在王某涉嫌恶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也远远超出了本金部分。其中,仅民生银行一家,从2007年办卡到王某2012年归案,共欠下本金3万余元,然而,5年间因逾期未还欠款而生成的滞纳金却高达11万5千元。
  嫌疑人王某认为,自己五张卡总共透支了11万,其余33万元滞纳金和利息,自己并没有花,银行不应该来追讨。那么,信用卡滞纳金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收取的呢?王某认为高得离谱的滞纳金费用又是怎样得来的呢?
  调查中,记者发现,各家银行都为信用卡消费设定了一个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截止,持卡人没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费用,也就是(最低还款额-已还部分)×5%。
  通常,不同银行对于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都大同小异。以民生银行为例: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其他全部应付款项。
  如果同样以之前的例子计算,持卡人9月1日消费1万元,最低还款部分为消费额的10%,就是1千元。如果9月25日到期还款日,持卡人还了1千元,那么10月5日账单上除产生循环利息169.5元之外,就不会产生滞纳金。如果9月25日到期,持卡人仅还了900元,离最低还款额还差100元,那么10月5日的账单上,除产生循环利息170.05元之外,还会产生滞纳金100×5%=5元。如果持卡人10月之后再无还款,而银行账单还是按月寄来,那么,按照最低还款额公式,最低还款额就会变成欠款本金9100×10%+利息170.05元+滞纳金5元=共计1085.05元。11月5日的账单上产生的滞纳金就会变成1085.05×5%=54.25元。从10月账单上的5元滞纳金到11月账单上的54元,增加了整整十倍之多。
  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滞纳金作为督促持卡人及时还款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银行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收费形式以及标准。
  专家认为,我国各家银行的信用卡罚息制定的相对偏高,而且全额罚息的规定也不尽合理,而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的情况,也说明银行在信用卡未还款的惩处收费上有失公平。用户按时还款,遵守信用规则当然是必须的,没有按时还款支付利息或者滞纳金,这个制度本身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处罚的金额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甚至将这样的措施当成银行增加收入的手段,那对于用户来说,银行反而成了不讲信用的一方,如何让信用卡收费更加合理,让信用卡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是各家银行和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均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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