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委近日发布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检定。市民如对被征房屋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鉴定。 据了解,以前房屋价值的多少是以政府公布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参考依据,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宁波市政府采取由评估机构自行评估确定。 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据宁波市住建委有关人员介绍,宁波市住建委将会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使用。如有评估机构故意压价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自下年度起三年内暂停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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