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布
2012-09-07   作者:记者 赵晓辉 陶俊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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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意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证券公司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意见规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还可以为区域性市场的挂牌公司提供转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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