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晚上,在长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九点零三分,手机突然连续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发送的存款被支取的短信。银行卡一直在身上,钱怎么会无缘无故的被支取了呢?章女士赶紧到位于长沙火车站售票处旁中国光大银行的ATM上用随身携带的储蓄卡查询该卡余额。通过查询,储蓄卡显示余额80.59元,已被人分六次在江西省被取走14100元,扣除手续费141元。为挽回损失,章女士在与开户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银行卡明明一直没有离过身,但里面的存款却被人在外地取走了。2012年7月12日,本报曾以“卡不离身存款却被盗储户起诉银行”为题,进行了报道。
2012年8月15日,芙蓉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章女士不能证明存款被他人领取是因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建设银行解放东路支行存在违反储蓄合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故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后,章女士表示,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质疑:银行卡何时、何地以及是如何被犯罪嫌疑人复制的。章女士认为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公安机关,并且己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表明有复制卡的存在。
“我们曾在法庭上提出,当我银行卡被盗刷时,我立即到火车站附近的光大银行的提款机进行操作,只要查查这台提款机的流水就能证明我拿的是真卡了。”章女士说。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称,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并未对他们的这项举证足够重视。“法院判决忽略了我们提出的关于银行卡真假的证明。”
从法院判决书上来看,章女士能自证的,只是取款者不是她本人。法院判决书表示,长沙距离案发地车程远超过一小时。而公安机关记录也显示,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一小时内,章女士已经持银行卡到长沙的公安机关报案了,但所持银行卡未登记卡号,无法证明是否是涉案银行卡。
银行在法庭上辩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质疑客户自己泄露了密码。这也成为法院归责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另一个很难自证的质疑。
在章女士的案子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标的都是通过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交易的,ATM机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密码和银行卡是取款的必备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在ATM机上完成取款交易。而根据银行卡的相关管理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凡通过使用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且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操作的合法交易,其损失由开卡人自己承担。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说:“客户要自证自己没有盗刷,难度太大了。”
章女士则表示不会放弃向银行追责,日前章女士已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
银行卡明明一直没有离过身,但里面的存款却被人在外地取走了。这样的离奇事情发生在长沙的章女士身上。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近日,章女士将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东路支行告上法庭,以银行没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卡不离身却被盗刷
今年4月20日晚,在长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21时03分,她的手机突然连续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发送的存款被支取短信。银行卡一直在身上,钱怎么会无缘无故被取了呢?章女士赶紧到位于长沙火车站售票处旁的ATM机上查询自己的建行卡上余额,发现仅剩下80.59元,1.4万余元不翼而飞。章女士这下慌了,第二天一大早赶紧去银行查询,发现有14100元分6次在江西被人取走,另外有141元手续费被银行扣除。
章女士立刻向警方报案,但因为线索不多,案件一直没被侦破。难道自己的血汗钱就白白被人取走了?章女士开始质疑,难道在这起事件中银行没有责任?随后,章女士多次前往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东路支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日前,章女士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交了诉讼,要求该行赔偿存款14100元及损失900元,共计1.5万元。
争议一 银行卡的真伪
章女士认为,她当天没有离开长沙,单位领导及同事都能作证,而且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在收到取款短信后,她立即到ATM机上进行了查询,既然自己所持的银行卡为银行发行的正式卡,另外一张必然是假卡。
银行方面认为,在江西取款的银行卡,密码顺利通过了验证,根据合同约定,银行保证客户的取款自由,已按相应人的信息和密码支付了存款,其义务已履行完毕。另外,章女士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克隆卡存在。
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解放东路支行是其下属网点)法规部相关人士表示,“章女士本人就是江西人,卡是在她从江西回长沙后被刷的,也可能是她把卡给了别人呢?”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包括ATM。此外银行应该具有能够识别伪卡的系统。
争议二 密码的保管责任
本案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则在于用户密码的保管责任。章女士说,银行卡是在她一直带在身上、密码也只有她一人知道的情况下被盗刷的,她认为银行对用户的密码保护存在安全缺陷。
银行方面则认为,即使银行卡遗失,他人也无法从银行卡上获取储户的任何密码。且己方已履行了密码保密告知义务,在“开户客户须知”上也明确约定,因密码泄露造成的风险责任,应由储户自行承担。
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的上述相关人士表示,他们在调取了部分章女士在银行取款时的监控录像,发现她在取款时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输入密码的时候也未遮挡。所以银行认为密码泄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章女士保管不当造成的。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称,按当前法律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储户存款受到损失时,一般会主动告银行,这就要求储户来举证,但储户与银行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很难举证证明密码不是自己主动泄露出去的。
盗刷案件各地判决不一
2012年7月3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当庭并未作出判决。记者通过查询外地案例了解到,各地关于银行卡被盗刷一案判决不一。2007年9月,浙江商人毛某的27万多元存款莫名“蒸发”,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疏漏,最终判决银行赔偿毛某的所有经济损失。2010年1月,广州的王某8万多元存款被盗取,法院认为,王某未能妥善保管作为取款依据的储蓄存折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对自身账户存款安全不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是诱发并造成其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定王某对被冒领的存款自负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储户的资金在银行储蓄后被他人提取,依据双方建立的储蓄保管合同关系来评判,若储户不存在重大的过错责任,那么银行应当承担保管不当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李健强调,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储户只需要证明自己的储蓄资金出现了非正常取款程序外的减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当由储户来自证清白,而应当是由银行来主张,并据此免责。若银行举证不利,则应承担违约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