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哈尔滨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道军的企业莫名其妙成为总额2135万元的3笔贷款的担保人,这3笔担保造成自己的企业不能及时贷款生产,而可能面临韩国买家的违约处罚。 杨道军说,他并未签订上述3份担保合同。2011年3月至5月,他曾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贷款,当时把银行要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都拿去了,但后来银行方以杨道军的企业并不在绥化市区域内未予贷款。贷款未成后,杨道军就把其所有材料取回,并“同时把我在该行开的企业临时账户也取消了”。此后再没有和龙江银行绥化分行有过任何接触。龙江银行绥化分行风险管理条线总经理鲍延军对此事回应说,该分行的信贷员将哈尔滨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和绥化鑫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卡编码弄混了,本来由后者担保的贷款业务都变为由前者担保。据了解,绥化鑫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隶属于绥化市财政局。 据悉,据了解,目前龙江银行与杨道军并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于担保行为有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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