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品说明书藏霸王条款无法选择
2012-08-14   作者:张歆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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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源自电影《非诚勿扰2》;你买或者不买(银行理财产品),我(霸王条款)就在这里,不增不减源自银行理财经理。
  《证券日报》记者最近在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包括保本型也包括不保本型)中发现,“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银行直接在说明书中设定为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所有权百分百归银行;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对记者“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
  投资者“无法说不”

  本报记者在某国有大行的官网看到一款期限为87天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其中在“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一项中,银行表述称“在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的情况下,客户最终收益根据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及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如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情况下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超过约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有权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而事实上,该国有大行已经在产品概述中明确表示,投资者需缴纳的费用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年费率0.02%;投资管理费,年费率0.10%。
  而在另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记者看到一款该行当日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风险类型是平衡型(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该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0.4%/年。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也赫然写着“产品到期,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超过的部分为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用;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低于或等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用”。
  两家银行的收费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可以看出实质上都是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受益人作出界定,且其界定的结果都一样是银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并不是这两家银行的个案,而是“行业惯例”。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对记者“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记者查询发现,果然多家银行都将此项收益收归囊中,各银行只是表述不一,如另一家国有大行表示,“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而某城商行则强调,“产品由理财行同时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投资管理费,且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本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根据封顶年化收益率计算),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法律界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该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而一位理财专家则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大原则出发分析认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
  投资者“无从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也具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信息披露,将会对相关产品的最新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资者了解自身资金投资情况的最好窗口。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而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其实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发生信息丢失,因为投资者不知道究竟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网站、又去营业厅,再查看邮箱”,“最好的方式是投资者与银行直接约定具体的适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预留的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实际上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有限披露”如果银行的某些事项是必须披露但银行并不想大范围宣传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覆盖面最小的方式进行传播。
  相比较而言,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规定则更明确。该行业表示,“银行调整本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银行对该产品做出上述调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客户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日书面通知银行提前赎回该产品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客户接受银行对该产品所做的上述相关调整”。

  兑付期成“空窗期”
  投资者“无息可拿”

  从理财产品结束运作到投资本金及收益兑现,都会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空窗期”,银行不计任何利息,投资者自然“无息可拿”。
  据媒体报道,目前建行、工行、农行、深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等银行的理财产品兑付期较短,兑付期通常在1-3个工作日内;但也有些银行兑付较为“拖延”,兑付期限为“最迟不晚于4天”。而某大型银行发行的一款投资于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半年期理财产品兑付期长达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考虑到周末占用的时间,投资者在产品到期近半个月之后,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而在此时间,银行却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利息。

  提前终止权仅归银行
  投资者“无权赎回”

  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说明书中都有一条关于提前终止产品的规定,而只有银行才有提前终止权,而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仅在银行决定对产品进行重大调整时才可能产生。
  例如,某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可提前赎回的情形外,客户不享有提前终止权”。
  而该约定主要是指,银行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银行的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
  也就是说,除非投资者对银行采取的对理财产品重大的调整不满才能提前终止,其他情况下,仅有银行才能决定理财产品是否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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