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发起式基金、鼓励内部人员购买本公司基金、探索浮动费率、要求设立业绩风险准备金……新基金法草案日前“亮剑”,以打造投资者与基金发起人利益捆绑机制,试图“击破”基金行业一直饱受诟病的旱涝保收盈利模式。
发起式基金和内部人员购买——
更多强调约束,激励不足
新基金法要求,基金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固有资金、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监管层鼓励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的基金产品。
众禄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崔晓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措施从组织形式上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对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利益与风险的捆绑,发起式基金相对会更加注重绝对收益,从长期来看,这也是基金业走向以业绩促规模的良性发展轨道的一种尝试。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肯定的角度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把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硬性捆绑在一起,更多的是对后者的一种约束。和以前相比,能在某种程度上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能起到一定的约束效果,但是对基金经理的业绩或者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期望太高。”代宏坤同时指出,第一,发起式基金对业绩不会有实质性的提升,与投资管理能力的提升并无关系;第二,目前更多强调的是约束,但激励不足,很难说会有一个好的效果;第三,虽然有三年的持有期,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基金公司会有办法,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制约目前基金管理层、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现象。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曾令华也表示,发起式基金并不一定能保证赚钱,只是给予投资者信心的一种做法。发起式基金在未来运作上会趋于保守,会更注重绝对收益。
浮动费率、风险准备金——
只是心理上的安慰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证监会同时提出,试点浮动费率改革,将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
崔晓军告诉记者,从本质上来说,浮动费率和风险准备金是对基金投资运作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浮动费率真的起不到什么效果。”代宏坤告诉记者,首先,这种做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提升并没有特别的实质性帮助,业绩差的还是照样差。
第二,对投资者的成本控制也起不到太大作用,从长期来说,浮动费率的成本跟现在使用的固定费率其实差不多。
“风险准备金更多的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能起到一定作用。”代宏坤表示,约定在因基金公司违规操作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时候,给予投资者一定弥补,这种保护条例有必要,但它是一种相对被动的保护;而且,相对于投资者较大的损失而言,只是一种安慰式的小补偿。更应该做的是让基金公司在业绩上为投资者获得更大利益。
完善利益捆绑机制——
需考虑激励与约束对等
崔晓军告诉记者,上述措施的实行对投资者来说是好事,但要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还需要从基金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业务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并通过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好基金持有人利益。
“这几条办法很多是属于硬性捆绑或者表面上看起来利益一致,其实起不到多大作用。”代宏坤表示,更好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应该对等,而且要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其次,基金公司可以对基金经理进行一个比较长期的激励、考核,把一系列多样化的考核制度结合起来,比如股权激励。涉及到基金法,需要对股权激励或者长期激励措施做一些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法规层面的放开,把投资者的利益跟基金公司更好地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