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在京举行,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众所周知,此次证券法的最大亮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针对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此举意味着,往年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募基金终于被纳入监管体系。“尽管知道新《基金法》(业内对修订草案的俗称)会将阳光私募纳入监管,现在正式进入审议程序还是很兴奋,苦熬多年终于出头。新《基金法》在年内出台的希望还是蛮大的。”深圳地区一位大型私募基金负责人称。
“正名之路”
国内私募基金曾经的“草莽时代”很快便会结束。
“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而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早在去年2月份就下发至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而据相关会议已透露出的信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大致无异。
在此前《华夏时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修订草案初稿中,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大部分规定都已经是私募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表示。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对此,海通证券高级基金分析师罗震认为,私募基金发展的核心源泉就是创新,而过度监管可能抑制私募创新动力的释放,但同时,私募投资策略往往标新立异,与传统策略有很大不同,这其中蕴藏的风险也不可小视,监管过松也不可取,因此如何把握监管的尺度十分重要。
“此次修订草案中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分类监管措施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对于发展规模较大的公司,由于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资金规模较大,社会影响面广,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相对深入的监管,而对于规模不大、数量众多的小私募公司而言,则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给予较大的灵活发展的空间。”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草案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各类私募参照本法
此次修订草案在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同时,还将其投资范围拓宽至对未上市公司的投资。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监管存在一定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这个条款是针对股权类私募基金还是证券类私募基金尚不清楚,如果是针对证券类私募基金,则要考虑私募基金的产品设计条款。未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很差,投资者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条款还很难说。”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定恒向记者表示。
引人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实际上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都纳入管理架构,只要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
“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吴晓灵说。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不过,也有些私募看淡新《基金法》给业内私募带来的实际提振作用。“法案只是将私募基金过去多年运行发展的规则确定下来,至少我没有看到监管层鼓励支持私募基金的意思。”一位投行派私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