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案:私募入局公募松绑
2012-06-29   作者:记者 桑彤 赵晓辉 韩洁/北京 上海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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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专家对此指出,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出现,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新的法律框架在对中国基金业今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起到保驾护航作用的同时,能够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

  “堵疏结合”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指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8年来,为规范发展中国的基金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当时基金立法的社会、经济环境所限,其中存在的不少弊端和瑕疵已不适应中国当前基金业发展的需要。
  最近,随着十大基金公司最后一位首任总经理范勇宏以及享誉社会的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的离职,引起了多个方面,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群体对基金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顾虑和思考,也把目光集中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工作。
  不论是基金行业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新的基金法能为低迷的基金行业吹进一股春风,能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的市场化竞争、实现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进步,再次激发起基民的信赖和热情,重铸基金行业曾经的辉煌。
  基金法的修改无疑将对中国基金业今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驾护航的作用。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汤晓东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一直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推动基金法的修订,争取在拓宽业务范围、完善内部治理、适当松绑投资运作限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加强对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基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一方面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另一方面,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增强其发展活力。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指出,这个修改如果最后真正获得通过的话,对基金的发展是明显利好的。从修改内容来看,对私募基金的思路是把它管起来,对公募基金的管理思路是变堵为疏,这代表了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基金行业管理总的趋势。

  私募集金告别“监管真空”时代

  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最引人瞩目的看点当为将阳光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在王连洲看来,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中规范,制定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这是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的初衷和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谓种瓜得豆。
  由于现行基金法仅规范了公募基金,而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之名行“乱集资”之实。
  针对私募基金的种种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规定都已经是私募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适应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为了避开证券投资与其他领域投资概念的矛盾与冲突,修订草案稿对“证券投资”一词的范围,进行了扩展性的创新界定: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王连洲认为,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属于以股份数额交易的,这就意味着在此所称的“基金”,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也可以参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外汇等投融资活动。

  严治“老鼠仓” 股权激励有望“破冰”

  除了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之外,修订草案还修改完善了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定。本次修改加强了基金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禁止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等规定。
  专家指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现行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
  然而,在基金经理频繁流动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老鼠仓”依然不容忽视。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条款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此举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望“破冰”。
  此前,包括华泰柏瑞基金公司总经理陈国杰和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都认为,股权激励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股权激励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约束,进一步鼓励基金公司的员工用长线的眼光来开展各项工作。这一点无论对投资人、对员工本人、对基金公司来说,都是多赢的。”
  在业内人士看来,公募基金人才流失现象可能要有所转变。不论是公募基金股权激励机制的出台还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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