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的设立正式“开闸”。
记者从业内获悉,证监会日前向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银行下发通知(下称“通知”),将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审核;除行业ETF外,基金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
本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其中第十二条修改即为发起式基金的推出预留空间。
根据通知,监管部门在现有的境内基金、创新产品、QDII基金等三个通道外,增设了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并简化审核程序,对此类基金进行优先审核。目前阶段,基金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行业ETF产品除外。
按照规定,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不允许认购发起式基金。
同时,为鼓励基金公司主动与持有人绑定利益,发起式基金降低募集成立的门槛,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即可办理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备案程序。
作为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条款的补充,通知还强化发起式基金的退出机制,明确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为了保证份额锁定,监管部门在与通知配发的说明里要求,发起资金的提供方要出具承诺函,承诺购买的份额和锁定期限。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也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某基金公司负责人透露。
业内专家称,增设发起式基金有利于强化基金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以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并促进基金投资行为长期化。而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则表明了监管部门进一步放松对基金产品通道管制的态度,客观上也可以降低这类基金的募集成本。
另外,通知还明确发起式基金须严格履行公平交易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以及基金季报、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以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