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正式纳入基金投资范畴。除货币市场基金外,其余基金产品均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但单只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重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专户产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比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
记者从业内获悉,证监会日前向基金公司及托管行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不同类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内容予以明确,标志着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私募债券领域。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流动性和投资者保护安排方面与一般债券差别较大,《通知》针对不同类型基金、针对新老基金采取了差别政策,同时对参与程序、投资比例、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老基金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金管理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新基金拟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须在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有关内容。
从不同类型产品看,除货币市场基金外,其余类型的基金均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但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投资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或定期开放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通知》显示,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同样需要坚持分散化原则,单只产品投资单只私募债比重不可超过资产净值的10%。
但有两类产品可不受这一比例规定限制:一类是专户产品,由于投资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可同基金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投资私募债的策略、比例;一类是“特殊品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这实际上是为未来推出高收益债券公募基金留出敞口。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须在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披露投资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还需在指定媒体披露所投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