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酝酿医保新规 缴费高达25年
2012-05-25   作者:记者 陈圣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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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养老保险规定全国统一15年的缴费年限不同,《社会保险法》并未给出职工医保缴费的“国家规定年限”,正因为如此,各地确定的医保缴费年限不一。日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发布,其中第13条规定,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每月代缴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医保缴费改由参保人自行缴交,累计缴费年限最高达25年。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讨论由此展开至今。

  市民:25年缴费时间长 负担重

  过去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用自己缴费就能享受医保,但按照深圳最近出台的医保新规(修订稿),今后不少退休人员还要自己掏钱交医保到一定年限,其中最长的要累计缴费满25年才能停止缴费。
  不少市民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缴费年限太长,增加了参保人负担。
  农民工代表王清香说,“公司的同事都不愿意缴费年限为25年,认为太高。我今年35岁,买了4年医保,要买够25年医保,得到56岁,确实比较困难。如果失业,根本缴不到25年。一般对于打工者来说,到了40岁,企业就不愿意再要你了。”
  还有人将深圳新医保政策描述为劫贫济富,“累计25年的医保,除了公务员或国企人员外,谁能保证自己从参加工作以来25年不失业,不换工作,医保中途不断开?女性还要生育,女性退休年龄也早,25年太长了,深圳的实际情况是:女性超过35岁,男性超过40岁都很难再找到工作。制定政策的人是公务员,难道就不管普通百姓的实际情况了?”
  对于上述看法,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过去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并非不用缴纳医保费用,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代为支出这笔费用。但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上级统筹,不允许代为医保缴费支出,因此深圳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再代缴医保费了。如果由医保基金为退休人员代缴这笔费用,则有可能“收不抵支”,全国很多地方的医保基金都面临较大压力。
  该负责人还强调,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也将有失公平,因为有可能就有人在年轻的时候赌自己不生病,短时间参加医保甚至不参加医保,退休以后却可以不缴费就享受医保,占用别的参保人缴的医保基金。

  深圳社保局:缴费年限和标准合理

  对于将退休医保待遇和缴费年限挂钩的合法性,上述负责人强调并非深圳独创。据了解,目前国内33%的地区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是30年,包括湖南、云南、山东、青海、重庆等。70%左右的地区缴费25年,包括天津、北京、江苏等。深圳市只是参考了其他城市以及医疗保险研究会的研究成果,最终确定了从15年起逐步过渡到25年的政策。“这样的缴费在全国是中间水平,相对合理。”
  对于设立25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最低年限,一般参保人能否承受得起的疑问?该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以农民工医保为例,按照目前的缴费标准,一名农民工参加25年的农民工保,25年的总缴交费用是3600元,其中单位缴交2400元,个人缴交1200元;以住院医保为例,按照目前的缴费标准,一名参保人25年的总缴交费用约为1万元,其中单位缴交约8000元,个人缴交约2000元;如果参保人退休后没有达到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需要继续缴费的,按照目前的缴费标准,参加住院医保的,每月的缴费约为36元。参加综合医保的,缴费中的70%进入个人账户。“应该说,这样的缴费标准,大部分参保人是有能力缴纳的。即使是25年都付,也合理。而对于失业人员、低保人员,都会有相应的补贴办法,帮助他们参保。”

  专家:改革应让利害相关人发表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钧认为,社会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一项政策在执行中已经被公众普遍接受,没有什么突出的矛盾的话,一般不要轻易去改动,尤其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刚性需求。这用学术语言来表述,叫做“路径依赖”。而深圳的这一“动作”,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不是说医疗保险制度没有问题,而是说在“退休人员不再个人缴费”方面本来并没有矛盾。更重要的是,老人们总算可以喘口气,不再需要记住每个月都要往外掏钱了。现在的“改革”虽然可能实际增加的费用或缴费年限并不多,但在心理上给老人增添的压力实际上是难以估量的,否则不会引发“热议”。
  另外,对于深圳社保局强调的如果不这样做,医保基金可能“收不抵支”,全国很多地方的医保基金都面临较大压力问题。唐钧表示,目前深圳的具体资料一时查不到,但就全国而言,2010年医疗保险收入是4309亿元,支出是3538亿元,结余是771亿元,结余占当年收入的17.89%,占当年支出的21.79%,根本谈不上“收不抵支”。而且,即使医疗保险将来会出现“亏空”,那也可以从长计议,选择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而不是只有“多收少付”这样的“硬着陆”。
  此外,专家还表示,市民对新规的热议,恰恰说明了如此重大的政策方案在研究制订时没有充分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一些专家认为,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先要有全面、理性的研究论证;换言之,也就是前期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而且还需要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要多向社会征求意见,尤其是让直接利害相关人获得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可能会带来方案设计比较粗糙等种种隐患,也会因仓促试行而导致操作性差且备受诟病。
  深圳市一位政协委员表示,医疗保障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有关部门应聆听普通老百姓的声音,换位思考这一敏感的问题,充分考虑参保人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出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广大参保人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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