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对原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予以重新调整,但在《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将不在调整政策保护之列。 这些重新调整的政策主要包括:明确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停产停业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等。 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从政策规定上“行政强拆”将在河南退出历史舞台。按照《规定》,今后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将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对于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而逾期,则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此外,“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纳税凭证”的征收房屋可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近3年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补偿期限为“商业和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规定》还明确提出,对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