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品免责条款让投资者吃哑巴亏
2012-05-08   作者:证券时报  来源:唐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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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目相信银行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在客户经理夸夸其谈理财产品如何好时,其准备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已将“风险提示不足”等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金融方面的律师提醒投资者,目前保障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一旦客户权益受损,提起诉讼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合同法》。因此,投资者与其盲目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不如看清合同更保险。

  免责条款多“霸王”

  相信看过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投资者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免责条款较多。“理财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通常有类似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已充分提示风险、投资者已经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并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包括亏损在内的一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发售者不承担理财产品亏损风险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称。
  客户一旦在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上签字,就表明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条款。如果投资者因客户经理误导销售或者风险提示不足而购买理财产品并导致损失,那么银行理财产品上述免责条款就可以在投资者状告银行时发挥效用。
  以张强所遭遇的误导销售情形为例,“如果不能提供当时误导销售的录音,那就没有证据可以起诉银行。”董正伟说。
  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渊的说法则更悲观。“即使有录音,最好也有公证处的人在场,否则法院会不会采纳你的录音证据尚难说。”刘伟渊如是说。
  刘伟渊表示,如果不能拥有上述有力证据,由于此类官司通常以合同法作为依据,合同里已经清楚明白的(换句话说投资者签字前没看清楚只能怪自己),投资者基本上很难打赢官司。

  “有毒”产品无法公证

  2010年美国证监会起诉高盛,指控高盛涉嫌欺诈投资者的事件曾轰动一时。然而,购买了“有毒”产品的中国投资者就没那么幸运了。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投资者状告银行销售结构复杂的“有毒”理财产品,胜诉可能性较低。
  虽然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怎么证明自己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称是个难题,而对于专业机构的认证结果,法院不一定认可和采纳。”董正伟称。
  不仅如此,目前擅长打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官司的律师并不多。“理财产品纠纷官司通常涉及的金额较小,通常只有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所以关注这方面的律师不多。”深圳某房地产律师告诉记者。
  而购买金额只有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投资者也担心这类官司胜诉概率不高,并且打官司的成本不低,甚至可能超出理财产品所导致的损失金额。因此,不少投资者最终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投资者保护机构亟待建立

  2009年以来,各地卷入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投资者较多,有的投资者选择联合维权,有的选择法律诉讼,也有的选择默默接受事实。而由于缺乏相关机构和清晰的维权途径,投资者维权往往陷于零散、无秩序、维权效率低等现状。董正伟认为,目前国内出台的相关理财产品规章制度,重点倾向于规定银行如何操作,发挥的作用仅限于指导银行如何规范操作以规避销售风险,避免引起纠纷;而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条款较少。
  因此,董正伟建议,在完善金融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应成立更为中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更好地保护金融产品投资者权益,该机构可挂靠于工商总局。中立的机构将可以更好地平衡银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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