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洲完全没料到,好不容易打赢与渣打银行的理财官司后,还会在450万元的余值问题上再生纠纷。
最让他心生郁闷的是,渣打对于余值归属的认定依据,正是去年7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纠纷给出的终审判决书。渣打对此回应称,“(宋先生)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
面对这450万元余值谜团,证券时报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采访。
余值纠纷
宋文洲与渣打银行的纠纷要从4年前说起。2008年初,在日本经商的宋文洲向渣打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电话录音方式购买了4款理财产品,总投资额为9880万元人民币。不久后这4款理财产品开始出现巨大亏损,宋文洲要求赎回其中两款理财产品,但渣打以涉案理财产品分为不可赎回及可赎回阶段为由拒绝。宋文洲认为这与双方当初协议不一致,因此于2009年6月将渣打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渣打解除其中两款理财产品合同及赔偿他的投资损失。
经过近两年诉讼,法院判宋文洲胜诉,渣打也给予宋5300余万元赔偿。然而这场巨额理财产品风波却并未告终结,2012年3月,宋文洲突然发现其渣打账户中的理财产品余值不翼而飞。
“大约3周前(4月初),我发现理财产品的余值约450万元没了。经过询问,渣打中关村支行张永新回应说,余值是属于渣打银行的。”宋文洲对记者说。
根据宋文洲的理解,这450万元理财产品余值应属于他本人名下财产,渣打无权划走。宋文洲认为,法院判决解除的是产品合同,是将他的资金从产品合同中解除出来,但解除合同并不等于改变余值资金所属权。此外,据宋文洲介绍,判决书共判定渣打赔偿的5321万元投资损失,等于“当初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减去产品收益总和,再减去了450万元余值”的结果。他也由此认定这450万元产品余值当属他本人名下财产。
对于宋文洲的这一看法,渣打的态度亦非常明确。在对记者对于450万元产品余值属性问题的回应中,渣打称“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决,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
渣打的“已经如期、完全地履行生效判决”,是指按照终审判决已于规定时效范围内向宋文洲赔偿总计约5321万元投资损失。渣打的逻辑是,既然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解除双方存在纠纷的两份理财产品合同,且由渣打赔偿投资损失,那么在已履行赔偿责任后,对应的利益应该归属赔付方。
渣打拒绝就此进一步解释,该行在回复记者的咨询邮件中仅称,双方“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宋文洲于4月连续通过微博发表3封致渣打银行中国总裁林清德的公开信,抨击渣打在相关理财产品销售和后续纠纷处理中的诸多问题。一时间,双方在余值归属问题上的争议再度让这一案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众说纷纭
这450万元产品余值究竟应该归谁?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业内人士亦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部分接受采访的银行人士认为,理财产品余值应该归属客户本人。“这个资金本来就是客户理财账户里的,不管是赚还是亏,都是客户本人的,银行只是一个产品销售和投资建议的角色。”某股份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这一判断亦与宋文洲本人的看法一致。“在判决生效,也就是解除合同的时点后,该产品已成为现金,难道不该归我吗?这就相当于你在银行存了2万元,你若提前支取,这2万元本金仍是属于你的。”宋文洲如是强调。
但是另有银行人士认为,理财账户余额归属客户的状况只在双方并未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下适用。一位股份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称,虽然按常理来说理财账户余值确实属于客户本人,但产生纠纷后且银行已经明确赔付客户的情况下,对应的利益就应该归属银行。不过她强调,这一逻辑的前提是双方之前已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而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都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就好比A君用了B君的100元钱,花了80元,剩下20元。在A君归还B君100元钱后,A君剩下的20元钱就不应该再属于B君了。而理财合同解除后,银行已给客户做出赔偿,且赔偿金额是法院认定的,余值应归银行所有。”该副总经理称。
上海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则认为,“从常理来推断,渣打应该不会再在几百万的余值问题上纠缠不清,双方应该是对判决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明确裁决。”
判决书埋伏笔
既然双方都以判决书为依据,那么法院给出的判决究竟是怎样的呢?
记者查阅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的二审判决书。在这两份编号分别为(2011)中民终字第3221号和第3229号的判决书中,宋文洲分别向法院提起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解除与渣打产生理财纠纷的产品合同;第二,判令渣打中关村支行退还宋文洲理财本金2533.95万元和3399.43万元;第三,判令渣打北京分行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中,宋文洲的大部分诉求都得到了支持,但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并未支持宋文洲提出的退还理财本金请求。法院认为,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宋文洲提出赎回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理由是,在B子计划中按双方约定宋文洲是可以赎回产品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宋文洲无权就B子阶段的扩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不过所幸两款产品宋文洲在A子阶段提出赎回申请时,均处于盈利状况,并未发生本金亏损,因此B子计划阶段的扩大损失对宋文洲实际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由于宋文洲在诉请中请求退还本金,且表示已经扣除了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在这两份产品合同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计算出的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应向宋文洲承担责任的数额分别约为2100万元和3221万元,也即总计5321万元。
如果按照判决书的逻辑,渣打银行最终赔付的5321万元应与产品余值无关,而只是宋文洲投入其中的理财本金扣除收益后的结果。并不是宋文洲所称的“等于当初投资在理财产品上的本金,减去了3次产品产生的收益总和,再减去了450万元的余值”的结果。
但是宋文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却并不认同。据他回忆,在临近判决时由于主张恢复原状,也即渣打银行必须返还其理财本金,因此法院给出原被告双方两种解决方案供选择:第一,渣打将宋文洲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宋,产品余值归渣打所有;第二,渣打将宋文洲的损失以现金方式返还宋文洲,对余值不予判决。后来双方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也即对余值不予判决。
“我的立场是两种方案任何一种都行,只要返回原状就可以。当时法官的意思是,两种形式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让我们二中择一。”宋文洲说。他表示,对于第二种方案,他想当然地认为余值一定是属于他的,因此也没有必要提出对余值做出单独判决。
但是宋文洲的“想当然”后来显然遇到了问题。记者仔细翻阅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在描述双方当事人权责的措辞之中并没有如宋文洲所描述,明确说明双方一致同意“对余值不予判决”。而这一本应明确的关键问题,此刻显然已成了宋文洲新的烦恼。
双方争议焦点
宋文洲:双方后来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即渣打将我的损失以现金方式返还,对余值不予判决。我想当然地认为余值一定是属于我的,因此也没有必要提出对余值做出单独判决。
渣打银行:银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决。(宋先生)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